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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2010]

2010-09-28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条 为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严格查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河南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全面宣传贯彻落实本办法,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工矿商贸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公布举报方式,鼓励支持群众监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工矿商贸企业、水陆交通、建筑施工、公共聚集场所、特种设备及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和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非法开采、违法盗采矿产资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或未按规定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及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六)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未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

  (七)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仍安排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的;

  (九)大型游乐设施、索道、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未按要求注册登记、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仍在使用的;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十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违犯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检测、监控或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十三)违规向已被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的矿山企业提供生产用水、电、气和火工用品的;

  (十四)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或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十五)被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进行整改、整顿或关闭而继续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十六)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提供以下内容:(一)被举报的单位名称、所在地址、人员伤亡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二)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匿名举报,但要提供真实准确的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和通知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对自己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中心,统一受理全市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第八条 举报受理程序。

  举报登记:受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后,要认真进行登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即移交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查处。根据举报内容,也可指定有关部门牵头查处。

  案件调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书面核查材料。案件复杂的,经安全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作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案件上报: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案件评定: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事项的评定。案件核查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标准,并形成会议纪要。

  案件告知:在对举报事项评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并通知领取奖金。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有为举报人及近亲属负责保密的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三)对举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露,或故意向被举报人(单位)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及近亲属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给予奖励:(一)对举报停产整顿或关闭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奖励20000元~50000元;(二)对举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10000元,对举报重大事故的奖励8000元,对举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对举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三)对举报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2000元,对举报一般安全隐患或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300元~500元。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的举报不再奖励:(一)在事故报告规定时限内的;(二)已经受理正在查处的;(三)已整改完毕的;(四)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第十三条 对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多人举报的,奖励对象为第一时间举报者。多人联名举报的,由牵头者提出分配方案,共同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从市级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