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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8]

2008-04-07   来源:豫建建〔2008〕41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局):

  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工程的质量,现将《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工程的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河南省境内注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全省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负责监督管理。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检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报名与考核

  第四条凡符合《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者,均可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培训;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由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人员条件进行核准,汇总后上报省质监总站。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统一发放。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检测从业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开展检测工作,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建设工程检测报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检测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培训证书规定的检测项目以外的检测工作,也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供职。

  检测从业人员不得向工程参建各方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质量、技术负责人及报告审核人职责:

  (一)质量、技术负责人除应履行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贯彻推行本单位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确保检测质量;

  2.对技术规范、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解决检测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3.负责本单位的业务学习及培训工作。

  (二)报告审核人除应履行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单位的质量方针、目标、质保体系的有效实行;

  2.认真做好报告审核工作,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配合做好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号、修订、审核工作。

  第十条检测从业人员应在培训证书有效期时间内,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从业人员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检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二)负责对持证人员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建立检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

  (四)负责培训证书的有关变更。

  第十二条个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各类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其培训证书:

  (一)检测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经调查应负有责任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超出本人本人检测业务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3.钢结构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4.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5.见证取(送)样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6.室内环境工程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