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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2003]

2004-05-01   来源:驻建建[2003]9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提高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促进全市建筑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马店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是驻马店市建筑业安全生产较高的荣誉称号,批准后,由市建委发文表彰。

  第三条“文明工地”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凡在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评选: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在3000平方米以上公用工程;

  2、实行总承包制的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3、由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道路,桥梁、供水、供热、供气、防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投资在600万元以下的大中型企业,新建、扩建项目或单位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厂区;

  5、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申报“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是已被评为“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工程。

  第六条申报“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是按照规定报建报批,工程建设手续齐全,无违规、违法行为,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工程。

  第七条申报“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是按照国家颁发的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工程实体质量为优良等级的工程。

  第八条申报“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是全面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监督管理,检查评定分数在85分以上的安全达标工地。

  第九条申报“文明工地”的企业必须有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并年审合格,工程必须有安全达标计划,安全管理资料必须真实、及时、齐全。 

  第十条申报“文明工地”的工程,必须是施工过程中符合当地消防、环保、创建卫生文明城市规定要求,按规定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无扰民害民和投诉事件发生的工程。

  第十一条下列工程不能申报:不按建设程序报批或施工过程中发生四级以下(含四级)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经济或行政处罚的工程;施工队伍发生过刑事案件和其它案件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批准为安全标准化达标工地后,检查评定分数在85分以上,由企业申请,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驻马店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初评、复核、汇兑后报市建委。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要填写《驻马店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工程安全报监申请、施工合同复件件各一份;

  3、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汇报材料一式三份;

  4、能反映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照片十张。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