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用户

关于颁发《河南省劳动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89]

2003-10-30   来源:豫价市字[1990]第027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
颁发《河南省劳动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郑州铁路局、黄河水利委员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豫政[1988]70号《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我们对全省劳动人事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和整顿。现将清理整顿后确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检验、特种作业人员和厂、矿长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技工学校和劳动服务公司招工等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自一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凡本通知未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停止收费。今后我省劳动人事系统需要增加或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劳动人事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各市、地、县(市)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 各级物价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抓紧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地在本通知前下发的《收费许可证》,如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要以此为准,由当地物价部门重新登记发证。《收费许可证》的下发工作,务必于一九九○年三月底结束。

  三、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及所属的单位,必须凭《收费许可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必须实行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否则,交费单位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本通知的解释权归省物价局。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河南省劳动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