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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05]

2005-06-08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石家庄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还应执行《石家庄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河北省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危险化学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性的爆炸、火灾、中毒以及污染等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和污染源,抢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最大限度地降低和消除危害后果,减少财产及经济损失而进行的应急救援行动。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包括单位自救和社会对事故单位及相关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单位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以及其它性质比较严重、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部门配合,军地结合,分级负责,区域为主,以人为本以及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测体系,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医疗救护、物资、设备、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开展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有关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全市各危险化学品单位依照本预案并根据自身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中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工作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市辖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或根据事故情况确定;副指挥长由总指挥长根据情况指定。成员由市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发改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建设局(规划局)、财政局、民政局、监察局、检察院、总工会、气象局、宣传部、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石家庄警备区和驻石部队、武警部队的负责人组成。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吸收铁路、供电、供水、通讯等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条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

  3、组建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救援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以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和群众的险情时,及时组织、指挥人员疏散、撤离和财产转移工作,并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

  6、组织对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并核发事故通报。

  7、组织并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一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安监局

  1、负责提供事故单位危险化学品主要生产、储存区域及重大危险源目标。

  2、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专家顾问组,为事故应急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3、牵头组成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组并负责事故调查工作或在发生特大以上事故时,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工作。

  4、参加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公安局

  1、负责各类爆炸、火灾、中毒事故的现场扑救、洗消及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事故及相关区域的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3、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疏散、撤离。

  4、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收集有关证据工作。

  5、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员人数、姓名、身份等。

  6、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监控以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7、参加事故调查、应急救援协调等工作。

  (三)市卫生局

  1、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医疗救护预案。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中毒等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3、负责调动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和鉴定工作。

  (四)市发改委

  负责协调和调集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设备等。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

  (五)市环保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监测工作,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的程度和范围。

  2、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3、牵头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设备处置的技术支持,并对事故中受损的设备进行评估、鉴定。

  3、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七)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事故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八)市建设局、规划局

  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筑物的相关技术支持。并对受损的建筑物进行评估、鉴定。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九)市财政局

  1、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资金的财政预算。

  2、负责突发性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资金财政预算的调整和资金支持。参加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市民政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安置、抚恤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处理。

  (十一)市监察局、检察院

  参加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职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市总工会

  1、负责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救护、善后处理工作。

  3、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十三)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十四)市委宣传部、市广播电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道工作,确保稿件客观、真实。

  (十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单位

  1、负责抽调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相关的工程技术专家和救援队伍,参加事故救援。

  2、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需要,为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及后勤服务。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危险化学品或不明化学品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都不得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所在县和市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危险化学品名称、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以及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市人民政府及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迅速上报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救援措施,组织自救或互救,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抢救伤员。

  第十四条 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组织有关专家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和初步判断。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事态发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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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及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本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迅速组成由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时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驻石部队通报事故情况,请求给予支援。

  第十六条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对市辖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指挥部负责成立各专业小组并明确负责人。专业小组应采取果断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接到市政府的通知后,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到位并履行职责,尽一切可能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 公安及消防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爆炸、火灾、泄漏进行灭火、洗消,并将相邻的危险化学品转移到安全地点,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根据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持现场抢险秩序和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对逃逸人员进行追捕。

  第十九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事故抢险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及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控制危害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物证、痕迹等。

  第二十二条 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

  2、主动抢险原则。

  3、生命第一原则。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扩大原则。

  5、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重要设施的原则。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对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因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或抚恤待遇按照国家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拖延不报,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立即组织抢险救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因拖延致使事故蔓延、扩大的。

  3、拒绝执行上级或指挥部命令或者借故逃避、逃匿,临阵推诿,擅离职守,情节恶劣的。

  4、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紧急救援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5、哄抢公私财、物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或者伪造、故意破坏现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拒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负责人逃匿的。

  8、对事故应急救援或处理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发展为特大以上事故时,在执行本预案的同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依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并遵照省人民政府的命令,全力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预案;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预案,根据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危险化学品特点及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预备队伍,学习并掌握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和要求,定期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重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的安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的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救援措施报市安监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预案由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