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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3]

2014-02-17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标 准 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发布日期】2013-12-04
【实施日期】2014-02-01

作期间佩戴专用标识,负责防火巡查和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救助、灭火等工作。

  小型公共娱乐场所包房区每5个包房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的疏散引导员。

  第二十九条商业服务网点和营业性餐饮服务、公共娱乐、生产加工等小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量使用,不得将燃气软管大面积串联或者并联使用;使用其他燃料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厨房烟道、燃油管道应当每季度检查、清洗一次,并做好检查、清洗记录;

  (三)除需留宿1至2名值班人员外,不得留宿他人;

  (四)小型商业服务网点不得以店代库、超储经营。

  第三十条洗浴、足疗、健身房、美容美发等小场所,除单独分隔的值班用房外,不得擅自设置留宿包房或者区域。

  第三十一条小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熟练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防止火灾、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适时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三)熟悉本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并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

  (四)指导、督促场所内人员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将小场所消防安全纳入行业自律范围,督促和指导本行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高层建筑共有部分未进行统一管理,或者未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备案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高层建筑内设置人员密集场所未配备缓降器、软梯、防毒面具、防烟面罩等避难救生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消防控制室存放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质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标准配置灭火器的;

  (二)无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四层及四层以上小型旅馆未按照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安装消防卷盘和设置屋顶水箱的;

  (三)小场所依法设置、使用临时夹层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临时夹层内设置生产车间、集体宿舍和公共娱乐营业用房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七类行业,是指校园、医院、宾馆(饭店)及A级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建筑工地和商场、市场、饭店、洗浴场所。

  (二)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或者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三)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四)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依据本省地方标准DB 52/T 800—2013《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场所:

  1. 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商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网点;

  2. 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的小型饭店、酒店等小型营业性餐饮场所;

  3.客房数在 30 间或者床位数在30 张以下的小型旅馆;

  4.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200 ㎡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5. 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乡(镇)、社区卫生院及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6. 学生床位数在 50 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学生人数在3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学生人数在100 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7.总建筑面积在 300 ㎡以下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非易燃、可燃材料的小型生产加工场所;

  (五)临时夹层,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内依法设置的单个自然层中临时搭建的楼层。

  (六)消防卷盘,即消防软管卷盘,是指由阀门、输入管路、软管、喷枪等组成,并能在迅速展开软管的过程中喷射灭火剂的灭火器具。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