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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2011]

2011-09-13   来源: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4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

  (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十五条中的第十八项、第十六条中的第一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调整作为第十七条中的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并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各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500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5000元罚款。”

  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以500元罚款;超过20%的,处以2000元罚款。”第六款修改为“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有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3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三)驾驶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25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

  (四)驾驶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500元罚款;

  (五)驾驶货运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六)驾驶货运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3000元罚款;

  (七)驾驶营运载客汽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4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500元罚款;

  (八)驾驶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4000元罚款;

  (九)驾驶其他类型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35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十)驾驶其他类型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3500元罚款。”

  六、本修正案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