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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2009]

2009-10-15   来源:黔安监管办字[2009]184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关于印发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规定,省安全监管局制订了《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请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此件转发至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贵州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是指省、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四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

    1、组织拟订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全省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

    3、对重点地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重点抽查和督查;

    4、组织开展全省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5、负责组织落实上级交办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二)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制定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开展辖区内作业场所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信息的收集、核实、整理和上报;

    4、组织开展辖区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5、承担上级交办或督办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或产生严重职业危害和不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的作业场所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八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抽查、暗查等方式,并不定期开展专项整治。

    第九条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程序:包括准备、监督检查和处理三个阶段。

    (一)监督检查前准备。

    1、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注册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原辅料、工艺流程、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已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

    2、确定执法检查重点内容。根据被检单位基本情况和所属行业,确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环节,以及存在粉尘、高毒、其他物理和化学因素等方面的职业危害情况。必要时,可邀请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监督检查;

    3、查阅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的监测仪器和取证工具。必要时,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参加;

    5、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个人防护用品;

    6、准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文书。

    (二)现场监督检查。

    1、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单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2、查阅被检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危害申报资料、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资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维护档案,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和职业健康培训记录等职业健康档案资料;
现场查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应急救援设备配备和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以及现场设置的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情况;

    3、书面记录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以及检查中发现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等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时,由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拒绝签名情况。

    (三)检查结果处理。

    1、检查中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人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后归档备案;

    2、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的,检查人员要向受检单位及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处罚;

    受检单位要按照整改通知书的整改内容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送检查单位备案。

    3、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需移送其它部门处理或职业健康有关情况需向有关部门通报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将移送和通报情况形成记录备案。

    第十条 紧急情况处理。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危害现场。

    在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经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核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要求:

    (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相应的职业健康业务知识,取得安全生产执法证后方可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和受检单位的安全规定,保守受检单位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健康监督检查人员要做好个人职业健康防护工作,确保自身安全; 

    (四)执法文书必须经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核对确认,并由被检查人以及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五)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市(自治州、地区)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考核。
市(自治州、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县(市、区、特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省、市(自治州、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嘉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都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投诉举报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