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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许可暂行规定[2009]

2010-12-27   来源:桂安监管烟爆〔2009〕16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详见表1)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生产企业新建独立生产线或者搬迁原有生产线的建设项目;

  (二)生产企业新设置危险品总仓库区或仓储设施,经营企业新设置仓库区或仓储设施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新增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危险级别或改变工艺方法,需要增设(或减少)工(库)房及相应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

  (四)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项目。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监督管理意见和要求:

  (一)生产、经营企业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新增建储存仓库,仅对仓库区安全设施进行配套建设的项目;

  (二)生产企业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扩大生产能力、不新增产品品种、不提高产品危险级别、不改变工艺方法,依照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增加配套设施建设或只对原建(构)筑物进行改造、维修的项目。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责: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四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并参与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在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建设项目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的证明文件;

  (三)建设项目经过批准的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选址与周边建筑物、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证明文件;

  (五)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明材料;

  (六)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包括:厂(库)区四邻图、厂(库)区总平面布置图(比例尺1:500或1:1000)、工艺流程图、工艺设施布置图、工厂供(变)配电图、厂(库)区道路布置图、给排水系统设计图、工(库)房(土建工程)设计图、消防设施设计图、防雷设施设计图及防雷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防静电设施设计图、防护屏障设计图和电气安全设施设计图;

  (八)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九)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第九条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法人条件和设计单位资质条件;

  (二)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是否完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安全预评价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是否落实;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的概算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以通过:

  (一)建设项目不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的;

  (二)建设项目未经过批准的;

  (三)建设项目选址与周边建筑物、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五)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六)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

  第十一条 负责设计审查的专家组应当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结论,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详见附表3)。

  负责组织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向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4);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六)工艺设施、设备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七)新增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十一)验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

  (一)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经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要求;

  (三)安全设施施工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安全标志及设置情况;

  (五)新增安全管理人员及危险工序作业人员配备及培训考核合格情况;

  (六)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七)安全设施资金投入情况;

  (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以通过:

  (一)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三)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第十五条 负责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专家组应当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结论,并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详见附表5)。

  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下达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并告知建设单位。不通过验收的,应当下达验收不合格不予许可的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未列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企业建设项目竣工情况。因项目导致厂区现状与原许可的工厂总平面布置图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测绘图纸报送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第四章工作机构及人员组织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2-3人,其专业构成应涵盖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主要工程技术专业。专家组成员应当首先从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中选聘;不能满足要求的,也可从其他渠道选聘。专家被选聘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工作,其提出的意见不代表原所在单位,其工作应对聘用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组、竣工验收组由负责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

  设计审查组、竣工验收组组长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或分管烟花爆竹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

  凡与建设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安全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审查组或验收组成员。

  第十九条 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在告知建设单位的同时,抄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十一条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设计审查结论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的职责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有违规操作、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附表1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相关安全设计内容

序号

安全设施名称

相关安全设计内容

1

工房库房

建筑结构选型和构造

建筑物耐火等级

卫生用室和辅助用室

生产工艺流程

工艺布置(含室内工艺布置)

2

围墙

选址符合城乡规划

危险性建筑物外部距离

分区、规划

总平面布置

3

防护屏障

危险性建筑物与邻近建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

安全疏散

通廊和隧道

4

危险场所的电气

和照明设备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电气选型、电气线路敷设、电气接地

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工作台面和地面导静电装置、金属设备接地装置

通讯设施

5

消防设施

消防蓄水池及消防给水水源

消防给水管线及消火栓、消防水泵、固定式灭火装置、手抬机动泵、灭火器等

废水沉淀池

废水及废物处理

7

烘干设施

通风和采暖设施

8

防雷设施

危险性建筑物防雷系统

9

仓储设施

仓库(中转房)室内地面

仓库内温度、湿度监控措施

防潮、通风、隔热及防小动措施

10

运输车辆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