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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服务从业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桂安监管法规〔2006〕22号[2006]

2006-12-26   来源:桂安监管法规〔2006〕22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4]65号第479项)的规定,从事安全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并经自治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方可从事安全咨询服务活动。鉴于安全咨询涉及面广,业务内容复杂,技术要求高,在国家有关安全咨询服务管理规定尚未颁布之前,为尽快培育和发展我区安全生产服务市场,规范安全生产咨询行为,保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质量,我区注册的安全咨询服务机构暂按以下项目和条件分行业认定从业范围。

  一、安全咨询中介服务项目

  (一)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服务

  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服务是指取得安全生产咨询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通过派出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企业提供有限时间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咨询服务的活动。

  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服务,可以在约定的合同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隐患排查和制定整改方案、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方案、制定或修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指导企业有关人员实施日常安全检查和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或修正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演练方案等方面的服务;也可以派出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专职安全管理服务(安全“专盯”)。服务的内容由双方自主商定。

  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服务,不能包揽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仍由企业负责。

  (二)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服务

  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服务是指取得安全生产咨询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为企业提供并完成特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服务活动。具体项目: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2、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编制;

  3、安全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

  4、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案编制;

  5、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编制;

  6、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方案编制;

  7、事故隐患整治方案编制(涉及工程资质的除外);

  8、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单项服务。

  (三)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

  安全标准化咨询是指取得安全生产咨询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对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的活动;或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条件进行考核的活动。

  (四)安全生产评估服务

  安全生产评估是指取得安全生产咨询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对企业或特定生产经营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并确定其风险程度的活动;或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对企业的生产能力、矿山通风能力、危险物品仓储或运输能力等方面进行核定的活动。

  二、安全咨询资质核定原则

  (一)安全咨询服务资质按行业分类核定。

  (二)从事高危行业安全咨询服务的,其内部必须按对应行业单独设置1个安全咨询技术机构;从事非高危行业安全咨询服务的,可以在3个行业以内设置1个安全咨询技术机构。

  (三)己取得安全咨询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需要新增行业或扩大中介服务范围的,按新办资质程序办理。

  (四)从事派驻技术人员为企业提供专职安全管理服务(安全“专盯”)的,其同期提供服务的企业数量,由发证机关按申请单位当前实际拥有的安全咨询人员数量及拟服务企业的规模单独批复。未经发证机关核定并批复,不得从事该项业务。

  三、安全咨询许可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有安全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处所和设施;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并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三)有8名以上取得工程技术职称或安全管理资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以上技术人员取得质量保证体系ISO9000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ISO18000审核员资格;

  (四)内部设置有安全咨询的技术机构,按规定配备了人员:

  1、高危行业安全咨询技术机构,每个行业有4名以上相应基础专业的专职人员,其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2、非高危行业的安全咨询机构,每个行业有3名以上相应基础专业的专职人员,其技术负责人取得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内部设置有质量监督专职机构。按申请的行业数量,每个行业至少有1名相应基础专业的质监专职人员;

  (六)所有人员己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办理了社会保险(聘用退休人员除外);

  (七)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业务相应的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安全咨询许可申报材料

  申请安全生产咨询中介服务资质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安全咨询中介服务资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

  (三)单位办公处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工作简历及其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和职业资格的人员花名册;

  (六)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人员劳动合同、聘任书和社会保险交费证明(复印件);

  (七)人员学历、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开展业务必需的设备、仪器、工具清单;

  (九)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技术资料目录;

  (十)质量保证体系手册。

  五、安全咨询许可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区直单位直接向资质核发机关申请。

  (二)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证大厅接收申请材料后,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4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条件评估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安全咨询服务监督管理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安全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二)中介机构在安全咨询资质有效期内,变更机构名称、经济类型、办公处所或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机构注册机关(编制、工商、民政)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的执照或登记证向资质颁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其简历证明和安全管理培训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分立或者合并后需继续从事安全咨询业务的,按新办资质程序办理。

  (四)中介机构停业、破产或终止业务的,自注册机关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得从事安全咨询业务活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五)本自治区实行专职安全咨询人员核定制度。专职人员只能在一个中介机构从业。安全咨询服务机构须每年填写工作业绩登记表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发证机关备案。工作业绩登记表作为安全咨询服务机构和专职安全咨询服务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安全咨询服务专职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定为该机构下一年度的专职人员。

  (六)实行安全咨询服务资质年度考核制度。下列情况不得通过年度考核:

  1、年内业绩达不到要求的;

  2、服务质量低劣被投诉经查属实的;

  3、违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市场管理规定的;

  4、经审查专职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安全生产咨询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报告、转让资质、转包经营项目或超出核定范围从业的,不得通过年度考核,并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撤销安全咨询服务资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