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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2010]

2010-11-09   来源:甘安监管六[2010]300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关于印发《甘肃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属各企业、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使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甘肃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甘肃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甘肃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甘肃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范围参照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中的附件)

  第四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具备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坚持统一监管、分类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安全技术的培训。

  第九条  安全培训工作,必须由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实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必须由具有煤矿培训三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实施。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条  培训机构在举办安全培训班前一个月内,向省安监局提交办班计划。各市州安监局所属培训机构在上报办班计划时,须经市州主管部门的审核,签章后报省安监局同意方可办班。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的办班计划,须经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签章后报省安监局同意后方可办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办班前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认真审查培训对象的条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培训。各市州安监局所属培训机构审查后由市州安监局复审,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由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复审。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监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参训人员考勤管理,实行上下课签到和请销假制度。凡无故旷课半天及迟到早退2次者,视为总评成绩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考试、审核、发证由省安监局负责。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标准,试题从省安监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由省安监局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省安监局按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考试,对弄虚作假、舞弊行为或代考者,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填写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登记表,由培训机构签署培训考核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向省局提出办证申请。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和办证资料报省安监局审核,合格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办证时,需提供“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九条  省安监局委托考试、阅卷的培训机构,必须有省安监局签发的委托书方能履行委托事项。在履行委托事项时,负责人、监考人、阅卷人须在相应记录表和试卷上签字。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省安监局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持证人向工作单位或原取证培训单位提出申请,持证人工作单位或原取证培训单位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的程序申请。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及时向省安监局申报,经同意后进行复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五条  复审培训考试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和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办证资料报省安监局审核,合格者,签章登记,予以确认。

  申请延期换证的,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安监局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  复审或延期换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人员,若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安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受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特种作业培训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未经省安监管理部门资格认证或授权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机构或组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省安监局《甘肃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暂行规定》(〔2002〕7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