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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2010]

2010-09-01   来源:厦安监综合[2010]69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的通知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现将《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保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以及企业为内部生产自用而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但最终产品不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为:

    (一)小型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低于30万元;

    2、非煤矿山企业不低于30万元。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本条款存储标准以人民币计,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企业的最终产品不是危险化学品,但企业为内部生产自用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小型企业确定存储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验收达标的可按上述存储标准一定比例缴交:即一级达标企业按照存储标准的70%缴交;二级达标企业按照存储标准的75%缴交;三级达标企业按照存储标准的80%缴交。

    非煤矿山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开采规模,一次性存储足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账户的开立。我市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在银行开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用于存储所监督企业缴交的风险抵押金,该账户可以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一)区安监部门申请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时,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专户名称为“厦门市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字样,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二)开户银行为安监部门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时,应在与安监部门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的基础上,补充签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协议》(附件一),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依据管理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各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各区安监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报市安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区安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向辖区内相关企业送达《厦门市××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通知书》(附件二),要求相关企业在通知送达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存入区安监部门开立的专户。

    (三)企业存入或转入风险抵押金后,应向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银行提交缴存凭证及《出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申请书》(附件三)。开户银行在收到款项后,根据缴存企业提供的存款或转款凭证按缴存企业登记明细账,分别计息,并在《出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出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申请书》一式三联,开户银行、缴存企业各留存一联,另一联由缴存企业交区安监部门留存。

    开户银行应当分别为缴存企业建立子账户,以实现对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明细管理。

    第六条风险抵押金原则上由企业按时一次性足额存储。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缴交截止日期前10日内同时向区安监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分期存储的申请,经区安监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三个月内分期存储。

    区安监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分期存储企业的监管。

    第七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存储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八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

    (二)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区安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批准,并由区安监部门向开户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区安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可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十一条风险抵押金专户中的资金转出或提现时,安监部门除按规定签发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外,还应当向开户银行出示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申请书》安监部门留存联。开户银行视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风险抵押金专户中的资金需转回原缴存企业的,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立即办理转账;

    (二)风险抵押金专户中的资金未转回原缴存企业或提现的,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留存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同时签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告知书》(附件四),最迟在次日以特快专递邮寄原缴存企业,邮件发出三日后区安监部门方可办理转账或提现。

    开户银行办理风险抵押金划转或提现后,应及时核销缴存企业明细账。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安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三条 区安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应制订风险抵押金的核定、使用或支付、凭证印章保管、对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市安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对风险抵押金专户进行共同管理:

    (一)区安监部门负责保管在开户银行预留签章中的公章;区安监部门与开户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并由区财政部门负责保管支付密码器。

    (二)区安监部门与开户银行约定,开户银行向区安监部门、

    区财政部门和缴存企业同时寄送银行对账单。

    第十四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区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通知企业缴存;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30日内按规定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五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区安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六条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区安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区安监部门将风险抵押金结存资金转入企业指定账户。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实施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以及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每年3月1日前,各区安监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联合将上年度本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缴交风险抵押金,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风险抵押金的缴交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风险抵押金及其孳息归企业所有。企业有权向开户银行查询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发现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本实施办法缴交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的,区安监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监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资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2、厦门市××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通知书

    3、出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申请书

    4、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告知书

    69-附件电子版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