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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岩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实施意见[2007]

2008-01-14   来源:龙政办〔2007〕188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活动,特制定试点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公共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既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又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切入点。各级、各部门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大的力度推进农村消防工作,着力解决农村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农村消防安全现状,努力提高农村防控火灾能力,切实保障农村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进一步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的任务和要求,保障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大力宣传、发动和依靠群众,进一步建立完善村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防范机制,积极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良好工作格局。为加强对我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活动的领导,市政府将成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活动领导小组(另行发文),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

  二、分工协作,认真履职。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农办、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统筹到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工作与各个环节,做到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我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各县(市、区)政府一是要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二是要将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三是制定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确定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乡镇、村,加强对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的领导和协调,适时推广试点经验;四是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与各乡镇政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政府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开展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社会治安综治、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农办、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要求开展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工作。

  三、确立试点,扎实工作。

  各县(市、区)级要结合2006年省委、省政府在我市建立的新农村建设行政村示范联系点和省公安厅、农办等五部门部署开展的“消防安全示范乡村”创建活动情况,在新农村建设试点“十镇百村”中选定试点乡镇和试点村。新罗区、永定县、上杭县要确立2个乡镇为试点乡镇,其余县(市)级人民政府要确立1个乡镇为试点乡镇,每个试点乡镇选定不少于该乡镇35%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各县(市、区)级政府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落实试点乡镇消防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村庄建设规划要明确消防内容,并组织实施;二要组织各试点村要编制一本消防规划文本,村庄消防规划要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义务消防站等内容;三要把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等改造工程结合起来,不断完善新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区域为各乡镇镇区、工业园区、中心村、人口密集的自然村等。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内容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义务消防站、消防通信等。试点乡(镇)一是镇区消防水源以室外消火栓为主,没有条件设置室外消火栓的地方要结合辖区河流、水塘等实际情况,通过修建消防水池、消防车取水码头或取水点等措施来解决消防车(泵)取水问题;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满足火灾时消防车通行的需要;二是督促试点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能满足灭火用水的要求,能利用自来水管网的,应同步安装消火栓,能利用江、河、沟、水塘等天然水源的,应设置取水码头或取水点,并用字牌标识;没有天然水源的,应建设消防水池,水池容量不小于12立方米,并有补水措施;三是建立试点乡(镇)、试点行政村联络员制度,并于10月15日前将试点乡(镇)、试点行政村的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工作指导办公室(设在龙岩消防支队)。每个试点行政村扎实开展“十要”活动,即每个试点村一要编制一本消防规划文本,村庄消防规划要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义务消防站等内容;二要配备3-5台农用灌溉泵或消防泵,每台泵至少配套5盘水带和1支水枪;三要对户外电气线路进行改造,使户外电气线路符合有关规定,做到整齐规范;四要对每家农户家庭柴灶进行改造,采取确保柴灶使用后不会发生火灾事故的措施,对液化气灶、沼气灶与柴灶要分开设置;五要清理好柴堆草垛杂物,确保不占用防火间距和防火通道;六要有供火灾时报警用的电话,每个试点村不少于3部火灾报警电话,并在有用火灾报警电话的农户住处设立标牌标识;七要通过完善消防宣传设施、建立农民消防夜校、消防宣传和建立消防安全示范户等措施开展新农村消防宣传工作。每个试点村要在村民集中处设立一个固定的消防宣传栏,一块消防警示标语,根据村庄大小,在村民出入的主要道路设置若干块消防标语牌,配备2面消防警示锣、1套广播设施或报警警铃(可结合村广播、驻村警务室),依托村民活动中心(或小学、广播站等)建立农民消防夜校,悬挂“农民消防夜校”标牌,内设电视机、影蝶机、黑板和若干桌椅,配有电气线路、打火机、发胶等模拟火灾事故实物和消防安全常识读本、防火灭火知识VCD光盘等;八要组织村民上一次消防常识课,让每个村民掌握最基本的防火灭火逃生常识;九要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训练和演练,确保每个义务消防队员能熟练操作所配备的器材装备;十要确立消防安全示范户,通过消防安全示范户带动全村开展好消防安全工作,每个试点村要选择10—15户支持、热心消防工作、消防安全意识强、消防基础条件好的农户家庭作为消防安全示范户,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通过每个试点村扎实开展“十要”活动,夯实农村消防工作基础,提高农村防控火灾能力,切实扭转我市农村火灾频发的局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改、财政、建设、规划、农办、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乡(镇)、试点行政村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工作的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四、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村防控火灾能力。

  一是专、兼职消防队工作要到位。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社区、乡镇、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今年底前,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即新罗区适中镇、雁石镇,漳平市永福镇、新桥镇,永定县坎市镇、湖坑镇,上杭县古田镇、才溪镇,武平县岩前镇、十方镇,长汀县河田镇、大同镇,连城县朋口镇、姑田镇)要率先建立一支配有必要配套消防器材、一台消防机动泵和队员不少于6人的专职消防队。到2008年底,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一支配有必要配套消防器材、一台消防机动泵和队员不少于6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底,年GDP超过1亿元的建制镇,要建成一支配有必要配套消防器材、一台消防机动泵和队员不少于10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乡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均要建立一支配有必要配套消防器材、一台消防机动泵和队员不少于15人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大力推行“一村一队一车一泵”模式,规范队伍的“建、管、训、用”,使我市消防队伍及消防站布局更趋合理,使消防力量更加惠及人民群众,使消防资源得以城乡共享。二是消防宣传教育要到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意见》(龙政综〔2007〕133号)要求开展日常消防宣传工作,同时要针对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乡(镇)、试点行政村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要充分利用各试点乡(镇)、试点行政村中的中学、小学、各级文化“三下乡”、墟天、元宵节和乡村民俗活动等平台,积极开展有山区特色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三是火灾防控措施要到位。乡镇派出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农村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9月10日—10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要求,对当地新农村建设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报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工作指导办公室),及时召开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动员大会或联席会议,迅速掀起抓好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热潮。

  (二)建章立制、组织实施阶段(10月16日—11月20日)。各县(市、区)级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农办、民政、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试点工作内容和要求,帮助试点镇、试点村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机制,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灭火和抢险救援体系,构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机制。

  (三)考核验收、树立典型阶段(11月21月—11月30日)。市政府将组织市公安局、综治办、农办、建设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结合去年以来开展“消防安全示范乡村”创建活动情况,对各地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开展情况进行认真考核验收,树立先进典型,并适时召开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现场交流会,推动全市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向纵深发展。

  附件:各级有关部门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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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各级有关部门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要求,特制定《各级有关部门新农村建设消防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

  1.将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成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

  2.制定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确定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乡镇、村,加强对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的领导和协调,适时推广试点经验。

  3.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与各乡镇政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政府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开展检查考核,落实奖惩。

  4、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72号)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二)乡(镇)级人民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

  1.将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成立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乡镇的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

  2.制定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方案,确定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村。

  3.做好乡镇消防规划制定实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4.每年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

  5.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每年与各行政村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对各行政村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6.组织对影响消防安全的建筑依法进行拆除。

  7.将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三)试点行政村的主要工作任务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村消防工作计划,落实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每年与辖区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用户等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每半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定期组织消防常识与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演练、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在村内设置固定消防公益广告宣传牌或消防警示牌,制订《村民防火公约》并印发到每家每户。

  3.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建立防火安全检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灭火训练等消防台帐。

  4.合理规划村庄消防安全布局,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应在规划中明确消防内容,并组织实施。结合本村的供水能力,设置室外消火栓或设置消防水池、设立消防取水电。每个行政村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配置消防手抬泵或灌溉泵等装备及其运载车辆。

  (四)建设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

  1.在对乡镇、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旅游景区、村庄建设、企业、住宅集中区规划编制审核时,须将消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无消防专篇或消防内容的不得予以审核。

  2.对农村消防规划的编制进行督促、指导、协调。

  3.配合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依法拆除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违章建筑。

  4.将农村建筑防火设计纳入建筑设计安全管理范围,加强对农村建筑防火设计的管理。

  5.做好乡镇、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旅游景区、村庄建设、企业、住宅集中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现有房屋,特别是“农家乐”等集生产、生活于一体的农村房屋消防安全改造的指导。

  (五)农办的主要工作任务

  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内容,与新农村建设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评比、同考核、同奖惩,同时牵头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六)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的主要工作任务

  1.对农村开展消防工作进行服务指导,对每个试点乡镇服务指导不少于10次。

  2.向各行政村提供消防责任书、村民防火公约、消防台帐等样本以及消防宣传资料。

  3.结合辖区实际和试点乡镇、村实际,编印《农村消防知识读本》。

  4.负责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考核工作,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在火灾接警出动、协同作战、组织指挥等方面的规范,对其日常执勤战备、火灾现场处置等方面进行指导,每年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进行考核评比并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