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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2004]

2007-12-14   来源:闽建建〔2004〕38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了加强全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为保障建筑安装工程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有关规定必须搭设的生产生活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等所需的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组成(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执行现行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取,不得低于最低取费标准。
  
  第五条 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未按规定列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设施的内容要求,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现行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或费用不单列的,不予备案,并要求招标人整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取费用低于现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作为竞争性费用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施工合同中应当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金额、支付和使用等有关条款。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各自的数额,严格按使用计划支付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含有单独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内容和费用金额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工程项目是否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临时设施的实施方案及其费用的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及时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支付和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在历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依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所进行的检查及评分情况,对该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作为工程结算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在工程结算时,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给予相应的增减。
  
  1、对于评价结论为合格,按施工合同的约定,给予100%的支付,不得扣减。
  
  2、对于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给予相应的扣减。
  
  3、对评为省、市级以上文明工地的,可给予奖励或按施工合同中约定支付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单列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合同中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列入不良档案记录。
  
  第十八条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管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