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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加油(气)站油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08]

2008-01-24   来源:京安办发〔2008〕11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油(气)站油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2008年1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精神,汲取上海“11.24”加油(气)站爆炸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我市加油站、油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奥运期间的安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制定了《北京市加油(气)站油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加油(气)站油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市领导关于加油(气)站、油库管理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加油(气)站、油库的安全管理,按照市政府各委、办、局加油(气)站、油库管理职责分工,特制定北京市加油(气)站、油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完善全市加油(气)站、油库各种审批手续,规范标准,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对加油(气)站、油库改造、扩建和加油、卸油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提高管理水平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加油(气)站、油库事故发生,确保首都安全稳定。

  二、时间和范围

  (一)整治时间

  自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经营性加油(气)站、油库。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加油(气)站、油库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市政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消防局、市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组成。牵头单位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各区县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县加油(气)站、油库的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牵头单位为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

  各部门职责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加油(气)站、油库的专项整治工作,并负责加油(气)站、油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市政部门:负责加气站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加油站、油库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监督检查。

  工商部门:负责加油(气)站、油库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加气站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负责加油(气)站、油库有关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消防部门:负责加油(气)站、油库有关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市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负责加油站、油库专项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主要内容

  (一)经营资格。加油(气)站、油库应完善各种许可手续,包括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商务部门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消防部门的验收(或检查)意见书,加气站还应取得市政管理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和质监部门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二)人员资质。加油(气)站、油库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的《安全资格证书》,加气站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三)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加油(气)站、油库应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

  (四)施工安全管理。加油(气)站、油库进行施工改造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不得层层转包和以包代管。加油(气)站、油库应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要严格执行管道试压、气密性试验、盲板管理、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安全规定。施工现场必须由加油(气)站、油库和施工单位同时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五)加卸油安全管理。加油(气)站、油库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加卸油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运送汽油、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司机和押运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禁在站内吸烟、使用手机的行为。严禁机动车不熄火加油和向塑料容器内加油。

  (六)设备设施管理。加油(气)站、油库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给水系统,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加油(气)站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装图像信息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

  五、整治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月)

  2008年1月份,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根据全市加油(气)站、油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所有加油(气)站、油库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提出整治的时间、内容、步骤和要求等。

  (二)自查自纠,依法整治阶段(2008年2月至4月)

  本次整治以企业自查、自纠、自改为主,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督导和检查。加油(气)站、油库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自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施工期间,必须停止经营活动,并按照有关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5月至6月)

  2008年5月,各区、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照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对辖区内所有的加油(气)站、油库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对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08年6月,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加油(气)站、油库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对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六、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加油(气)站、油库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达到预期工作目标。

  (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加油(气)站、油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08年1月3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三)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北京龙禹石化公司、北京三元石油公司等单位要对所属加油(气)站、油库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四)各区县要对本地区加油(气)站、油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08年5月3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