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用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2007]

2007-11-21   来源:京建科教〔2007〕1158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各区、县建委、水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减少水资源的浪费,防止相关地质灾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市水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和环境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工程的施工降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施工降水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抽排地下水的施工措施。

  第三条 施工降水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抽取、抽水有偿、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依据职责,对施工降水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和区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降水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限制施工降水

  第五条 自2008年3月1日起,本市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连续墙、护坡桩+桩间旋喷桩、水泥土桩+型钢等帷幕隔水方法,隔断地下水进入施工区域。

  第六条 因地下结构、地层及地下水、施工条件和技术等原因,使得采用帷幕隔水方法很难实施或者虽能实施,但增加的工程投资明显不合理的,施工降水方案经过专家评审并通过后,可以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其中确定采用管井、井点等方法进行施工降水的,应当附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报告。

  市或者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审查上述内容。

  第八条 施工降水方案的专家评审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从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5人。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评审细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审,并对专家评审报告结论负责。

  第九条 施工降水方案评审内容:

  (一)采用帷幕隔水方法不可行的依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二)施工降水对施工安全、环境影响评估是否合理;

  (三)计算抽排水量是否合理;

  (四)降水综合利用措施是否合理。

  第十条 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安装抽排水计量设施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抽排水计量设施必须有效工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保证降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

  施工现场应综合利用工地抽排的全部地下水,减少资源浪费。降水应优先用于工地钢筋混凝土的养护、降尘、冲厕、工地车辆的洗刷等方面;剩余部分,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园林、环卫部门和居民社区联系,将其用于周边指定绿地、景观及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降水进行全过程监理,检查和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单位未经专家评审通过,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或者施工单位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区县建委报告。

  第十三条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降水的监督管理。

  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抽查施工单位施工降水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降水利用设施运行情况,并纳入施工用水指标管理与节水“三同时”审批体系。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建设项目,在办理节水“三同时”和申请施工临时用水指标时,应出示专家评审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鼓励采用各种帷幕隔水技术和综合利用工地抽排出的地下水。对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保护和综合利用地下水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市建委或区县建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工程施工;市水务局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经专家评审擅自采用管井、井点等进行施工降水的;

  (二)抽排水计量系统不能有效工作的;

  (三)降水综合利用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四)违反《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单位实施未经专家评审的施工降水方案或者未综合利用抽排的地下水不予制止,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建委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施工降水方案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的,视情节轻重给参与该项工程评审的专家分别处批评、暂停评审专家资格和清出专家库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