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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实施办法[1995]

2005-09-12   来源:[94]京建同字第710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适用。

  第三条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管部门,负责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施工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机构。

  各区、县建委在市建委指导下负责所分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须符合以下各项要求:

  (一)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4本);

  (二)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已完成规定的招标程序,中标通知书已下达;

  (三)不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已完成规定的开工审批程序,建设工程开证已签发;

  (四)施工合同的签订,应与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开工证规定的范围相一致;

  (五)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两个以上施工企业承包时,应实行施工总承包,并须明确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服从总承包单位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应在中标通知书下达或建设工程开工证签发后30天内完成。施工合同签订生效后10天内,承发包双方应将施工合同副本及施工合同签订备案登记表(附表1)按其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凡未能在规定期限仙完成合同签订,导致中标或开工批准工作失效,责任方应承担对方由此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 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可根据自愿原则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对施工合同进行鉴证。

  第七条 施工合同正式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凡发生变更或解除时,须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生效后10天内,承发包双方应将施工合同变更或解除备案登记表(附表2、附表3)按其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施工合同在人武部履行后即告终止。施工合同终止后10天内,承发包双方应将施工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附表4)按其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违反《管理办法》及本实施办法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按(91)京建法字第379号《北京市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三资”(含台湾及港、澳投资)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