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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应急预案[2003]

2005-08-05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为加强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处理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我区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重大突发危机事件,将突发危机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1.因自然灾害而引起的突发事件:地震、水灾、风灾、雹灾、雪灾等。

  2.因人为因素而引起的突发事件: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爆炸品、危险品污染或泄露、火灾、压力容器管道事故、交通事故、疫情、中毒等。

  3.因社会对抗和冲突而引发的突出事件:重大群体事件如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刑事案件、邪教或敌对势力破坏、战争、恐怖暴力活动等。

  上述给我区正常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突发事件,超出有关职能部门有效处理能力,需要本区更多的职能部门做出响应、或本区域以外的职能机构给予援助时,即启动本预案。

  二、实施原则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对重大突发性危机事件的处理,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保证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处置。

  “平战结合,以平备战”的原则。将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有机结合,按照战时的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依法管理,分级控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危机发生的具体情况实行三级预警,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

  “系统联动,资源整合”的原则。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资源作用,对已有的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工作方式进行资源整合,保证实现区一级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原则。各系统、各街道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危机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储备,一旦出现危机,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三、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分类及启动标准

  (一)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分类。

  1.灾害突发事件;2.安全生产事故;3.疫情;4.社会对抗群体事件。

  (二)启动标准。

  灾害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受伤10人以上,受灾面积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受灾人口超过100人;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10年一遇水灾,造成房屋倒塌和人员伤亡,引起交通阻断造成严重影响的。

  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受伤10人以上,发生重大或特大污染,需要市区多部门救援响应的。

  发生二级以上疫情的。

  社会对抗群体事件:

  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引起中央和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虽人数少但影响大、危害程度大的破坏性活动。

  按照国家关于灾害或事故行业标准,由地区政府处置和响应的,市委市政府指令由本区处置的。

  危机事件不构成以上危害程度,降为二级或三级标准,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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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挥系统及指挥协调职责

  (一)指挥系统。

  分三级设置重大突发危机事件指挥系统。危机事件即发,即自动生成宣武区处置重大突发危机事件指挥部。指挥部视危机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方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救援。一级危机由区委书记、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委主管副书记、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驻区中央和市属单位领导、区属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二级危机由区委主管副书记、主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危机源所在的街道和系统党、政负责人、区属相关部门领导组成;三级或三级以下事故在危机源系统内依照工作职责处置。

  (二)指挥协调职责。

  1.在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安排组织重特大危机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2.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让所有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组织和人员知道他们应尽的职责,指派专人和重大危险源单位经常保持联系,使危机应急救援预案不断得到更新和完善。

  3.根据危机情况,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在危机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和危机现场的主管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定期通报事故现场的态势。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维护社会秩序

  (一)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发布信息要指定新闻发言人,由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危机信息和救援情况、灾区需求等,确认危机应对与恢复工作中潜在的各种问题。

  (二)宣传动员。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信息办、区文明办、区新闻中心、宣武报等单位参与,负责救灾宣传和公众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和救援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

  (三)社会面控制。公安、政法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和其他次生事件。

  (四)市场保障。区经贸委、区计划委、工商宣武分局、区物价局等部门要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保证商品供应充足,物价稳定,市场秩序良好。

  (五)政策支持。对于遭受损失的企业和个人,通过政策优惠、政府救济、社会互助,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救助。

  六、搞好综合保障

  危机事件发生后,区域各单位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完成综合保障任务。

  1.区市政管委、区建委要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全区水、电、气、暖的正常供应。

  2.区医疗部门要做好紧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治工作。

  3.区防疫部门针对疫情级别安排流调、隔离、消毒工作。

  4.区环卫部门要做好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5.区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交通通畅。

  6.区政府办要协调有关部门保证通讯畅通。

  7.区财政设立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视灾害程度随时增加资金的投入。

  8.应急专业队伍要具备高素质、快速反应能力和足够技能及良好装备,事发后,迅速到达现场。

  9.社会单位和社区组建志愿者队伍,在统一指挥下,接受指令,完成相应任务。

  10.区经贸委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搞好物资储备,并与有关部门建立产品供应联盟关系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1.区民政部门做好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工作。

  七、重大危机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危机发生后,危机源单位必须做到:

  (一)按照规定立即将所发生重大危机事件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和区政府,并由其分别迅速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政府。

  (二)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上述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危机的单位、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危机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抢救处理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件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联系电话、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