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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2004]

2005-04-25   来源:京政管字[2004]36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换瓶站、钢瓶储存站(以下简称供应站)应遵守本要求,其它单位可参照本要求执行。

  一、供应站安全管理要求:

  1、供应站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供应站必须与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签订钢瓶和气源供应合同,同时严格执行气瓶固定充装制度即供应站只能到签订了供气合同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气,对于和几个气瓶充装单位同时签订供气合同的供应站,应按照不同的气瓶充装单位实现钢瓶的固定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提供给供应站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瓶。

  3、供应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

  4、供应站应设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应接受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5、供应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章制度,应有事故灭火和应急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6、供应站工作人员应经过燃气从业技能专业培训,掌握液化石油气的基本常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办法。

  7、供应站工作人员对站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监护负有直接责任。

  8、供应站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操作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9、供应站应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设直拨专线电话。

  10、供应站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

  二、供应站内管理安全要求:

  1、进站和出站钢瓶必须为合格产品。必须保证钢瓶在装卸、储存、检漏、登记、销售等生产环节中的安全运行。

  2、钢瓶进出站应进行逐一检查并登记。

  3、操作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

  4、 供应站对动用明火严格管理,禁止在站上使用明火;特殊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履行审批手续,现场有人监护,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动火施工。

  5、站内必须设“严禁烟火”警示牌。

  6、严禁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钉鞋进入站内。

  7、进入站内的车辆的排气管口应有火星消除装置,严禁拖拉机、电瓶车驶入站内。

  8、非站内人员不得进入瓶库。

  9、供应站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立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应有纪录。

  10、每日应对站外周边防范范围内进行安全巡检。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及时处理并上报。

  11、应按要求向所属区(县)燃气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等相关情况。

  12、应建立钢瓶和用户的管理档案。

  13、站内钢瓶应严格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供气站不得经销超期未检和到期报废的钢瓶。

  三、供应站布局安全要求:

  1、供应站房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年版)的规定。

  2、供应站的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m非燃烧实体围墙。

  3、瓶库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空瓶区和实瓶区。

  4、瓶库面积根据储瓶量和钢瓶布置情况确定,一般按下式计算:

  (1)实瓶存瓶数按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5倍计算;

  (2)空瓶存瓶数按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0倍计算;

  5、瓶库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瓶装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存瓶总容积(m3) ≤10 > 10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5

  民用建筑 10 15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主要道路 10 10

  次要道路 5 5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计算。每平米可按9瓶15kg瓶计算。

  6、瓶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1)执行。

  7、瓶库与修理间和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m。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相毗邻,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8、瓶库不得和营业室、厨房、厕所、维修间相毗邻,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

  9、瓶库内不得设有地下、半地下建筑、构筑物。瓶库内不得设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必须严密,或用干沙填实,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

  10、站内至少应有一个对外出口,并应有钢瓶运输车回车场地。站外应有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11、单层建筑面积超过100m2的瓶库,应设2个安全出入口,保证出入口的畅通。

  12、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或营业室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可采用手提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20%。

  13、站内应设置不低于8kg的小型干粉灭火器和配备简易消防器材。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置1个,但不能少于2个,每个放置点不应超过5个。

  14、站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植物;瓶库2m以外可种植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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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钢瓶存放的安全要求:

  1、瓶库应分空瓶区、重瓶区分开布置,并应有明显标志。

  2、高于室外地坪的瓶库,应设上下台阶。

  3、瓶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4、不准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15kg钢瓶码放不得超过2层,50kg钢瓶应单层码放;瓶库内应留有通道。

  6、瓶库内照明设备应设防爆装置,电器开关应设在瓶库外。

  7、瓶库内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的标志。

  8、瓶库内应配备消防灭火器。灭火器材定期检验。

  五、安全岗位责任制

  1、安全管理岗位负责制度

  2、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3、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4、重要操作岗位安全责任制

  (1)站长责任制

  (2)副站长责任制

  (3)安全员岗位职责

  (4)班组长岗位职责

  (5)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六、安全管理制度

  1、钢瓶出库、入库检查制度

  2、瓶库安全管理制度

  3、运输钢瓶安全管理制度

  4、交接班制度

  5、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巡检制度

  (2)安全防火检查制度

  (3)车辆出入检查制度

  (4)消防器材维护制度

  6、安全教育制度

  7、安全考评奖惩制度

  8、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9、责任追究制度

  10、安全培训制度

  11、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12、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七、禁止性的行为

  1、不得向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单位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2、不得对钢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3、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

  4、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5、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供应单位负责处理。

  6、钢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7、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钢瓶加热。

  8、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

  9、瓶库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作为居住使用。

  10、运输和装卸钢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