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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单位安全管理办法[1997]

2004-12-21   来源:京劳特发[1997]109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一条  为了提高燃气锅炉改造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锅炉改造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改造单位)。改造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技术条件及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和调试能力,取得《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改造安全许可证》)或《北京市燃气锅炉改造施工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改造工作。

  取得《改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可以进行锅炉改造的方案设计、施工和调试。取得《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可以根据锅炉改造设计单位制定的方案,进行锅炉改造的施工和调试。

  锅炉制造单位或其指定代理商在京常设的维修机构,应向市劳动局注册备案,所制定的锅炉改造方案经市劳动局批准后,可以对本单位产品进行改造工作。

  第三条  《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由市劳动局审批发放,正本存档,副本用于联系业务(影印件无效)。

  第四条  《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持证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换证的,即失去改造资格,市劳动局注销原许可证。

  第五条  持有《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申请《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健全的改造质量保证体系;

  3.适应工作需要的技术力量;

  4.满足工作需要的完好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和办公场地、交通工具。

  5.技术人员

  (1)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10年以上锅炉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工作管理经历,应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

  (2)应有锅炉专业、焊接专业、电气及热工仪表专业的工程师,并掌握锅炉专业知识;电气及热工仪表工程师应有锅炉调试运行工作能力和经历。

  (3)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10%并不少于15名。

  6.技术工人

  (1)合格焊工、电工、仪表工、安装钳工、管工、筑炉工满足施工需要,焊工合格项目不少于12项;

  (2)应有2名以上持证燃气司炉工;

  (3)应有2名Ⅱ级以上无损探伤人员。

  7.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工装设备、工具、量具、仪器仪表、焊接设备、切割设备、机加工设备、现场热处理设备等。

  8.工艺文件及管理制度

  (1)锅炉改造质量保证手册;

  (2)锅炉改造施工工艺;

  (3)焊接工艺及评定试验报告;

  (4)岗位责任制及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调试运行工艺;

  (6)原材料、原器件验收制度;

  (7)施工技术图纸、文件审查修改制度;

  (8)施工工艺纪律检查制度;

  (9)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10)焊工管理制度;

  (11)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检定制度;

  (12)人员培训制度;

  (13)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9.应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申请《改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2.应有锅炉专业、焊接专业、电气及热工仪表和自动控制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并掌握锅炉专业知识;电气及热工仪表和自动控制高级工程师应有锅炉调试运行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3.具有锅炉结构、控制系统设计的经验;

  4.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10%并不少于25名。

  5.燃气锅炉改造设计规范。

  第八条  许可证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须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报告重点概述本单位从事改造工作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检测手段等情况,说明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

  2.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请后40日内,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经研究后给予申请单位批复。

  3.申请单位接到同意受理的批复后,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做好准备。

  4.受理申请后,市劳动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局组成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

  5.市劳动局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对具备条件的批准其相应的改造资格,发给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审查主要内容

  1.审查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必须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

  2.锅炉改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运转情况。

  3.技术工艺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4.对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考评。

  5.对施工经历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价。

  第十条  换证

  1.持有《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劳动局提出换证申请报告,并填写换证申请书。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取消其资格。

  2.换证审查的程序及内容,同本办法第七、八条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管理

  1.《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市劳动局每年对持有安全许可证的改造单位进行一次年审,持证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书面报市劳动局,市劳动局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年审合格的在许可证上加盖“年审合格章”。未进行年审的,安全许可证失效,不得继续从事修理改造工作。

  2.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持有效文件到市劳动局更换新证;法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向市劳动局备案。

  3.增加改造工作项目的审批程序同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

  4.改造单位应在批准范围内开展业务,修理改造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工作质量。

  5.持有《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许可证。

  第十二条  持有《改造安全许可证》和《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单位,管理混乱、无法保证工作质量或因工作质量低劣发生重大事故以及私自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许可证的,市劳动局应收回其许可证,责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改造单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