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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2014]

2014-11-04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发布单位】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标 准 号】皖安监应〔2014〕114号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5日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危化应急队)自身建设和安全监管部门对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危化应急队。

  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园区应当建立专职危化应急队。

  不具备单独建立专职危化应急队条件的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除建立兼职危化应急队外,还应当与邻近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危化应急队签订救援协议。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切实保障危化应急队建设、管理、专业技能培训、演练以及个体防护器材、应急救援设施配备等所需经费。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指导全省危化应急队建设工作。

  第二章  危化应急队的自身建设

  第六条 专职危化应急队应建设专门的基础设施,满足日常办公、执勤战备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日常管理、应急值守、调度指挥、预防性检查、装备管理、战勤训练和后勤保障等),能够实现消防救援、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工程抢险等功能;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个体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和通讯器材等;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救援指战员不应少于18人,包括队长、技术负责人、消防战斗员、气防员等,其中,消防战斗员不少于10人,气防员不少于3人;

  队长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应急救援工作3年以上,熟悉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业务,年龄在50岁以下。救护队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年龄在35岁以下。

  (二)设有消防队(班),配备至少2辆消防车(含泡沫灭火车1辆),并配备相应的空气呼吸器、防化服、小型灭火器具、移动泡沫炮、断电钳、扩张器、无齿锯等救援器材;

  (三)设有气防组,配备至少1辆气防救护车,并配备相应的空气呼吸器、苏生器、防化服、备用气瓶以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担架、通讯工具、空气压缩机等;

  (四)具有一定的堵漏抢险和维修保养能力,配备相应的堵漏器材和维修工具;

  第七条 兼职危化应急队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和组织机构,建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个体防护用品;成员应来源于企业生产技术骨干,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业务。

  第八条 专职危化应急队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与本企业(园区)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三)参加应急培训;

  (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人员、装备和通讯等应急准备;

  (五)与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后,协助签约企业开展预防性检查、制定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六)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和社会救援。

  第九条  兼职危化应急队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与本企业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

  (三)参加应急培训;

  (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条 专职危化应急队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掌握本企业(园区)和签约单位的主要危险装置、重点岗位的安全状况,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应急处置流程,明确处置人员、装备和操作步骤。

  兼职危化应急队应熟悉本企业主要危险装置、重点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专职危化应急队应加强计划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工作记录。计划内容包括:培训与训练、预防性安全检查、装备管理和维修等,做到年度有计划和总结,季度有安排,月度有工作学习日程表。工作记录包括:救援工作日志,值班记录、预防性检查记录、训练、培训记录、演习记录和装备器材维修保养记录、会议记录等。

  第十二条 兼职危化应急队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定期开展培训和训练,并建立培训和训练记录。救援队员每月培训和训练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

  第十三条 危化应急队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个体防护器材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措施;

  (四)应急装备、器材操作规程和实操能力;

  (五)异常情况的鉴别和紧急处置技术要求和程序;

  (六)事故处置过程中的自救、互救知识;

  (七)应急通信联络方法;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

  第十四条  危化应急队除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应急演练外,应专门组织开展本队伍的应急演练。

  专职危化应急队每月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兼职危化应急队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

  危化应急队应对每次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危化应急队因依托建设的单位撤销等原因需撤销或者重新组建的,应提前通知签约单位,并按照管理分级报告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章  安全监管部门对危化应急队的管理

  第十六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专职危化应急队的备案管理,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兼职危化应急队的备案管理。

  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本辖区危化应急队建设与应急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将专职、兼职危化应急队建设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专职危化应急队的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所在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主要规章制度,主要救护装备,主要基础设施,可实施的救护范围、救援协议和参与救援情况等(见附件1)。

  兼职危化应急队的备案内容主要包括:所在单位和应急队伍的名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主要规章制度,主要救护器材,可实施的救援范围等(见附件2)。

  第十八条 危化应急队应服从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调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签订救援协议的专职危化应急队应及时赶赴签约单位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并配合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第十九条 省(省辖市)安全监管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命名省(市)级危化应急队。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专职危化应急队的申请,命名省级危化应急队,并明确其区域救援服务范围。省级危化应急队命名为:安徽省危化应急救援XX队,“XX”指队伍所在地或依托建设的单位名称。

  市级危化应急队的命名由市级安全监管局参照本办法自定。

  第二十条 省级危化应急队应符合相关基本条件(见附件3)。其命名程序为:申请、考核、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专职危化应急队申请表(附件4);

  (二)队伍基本情况;

  (三)在册人员统计表;

  (四)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五)规章制度目录;

  (六)队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以及学历、职称及培训证书复印件;

  (七)队员参训证书复印件;

  (八)队伍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和保障单位证明;

  (九)主要装备清单和基础设施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危化应急队主要职责:

  (一)接受省、市(服务区域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调度和安排,及时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对所在企业和签约单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掌握救援环境,制定事故处置方案,配备救援装备,开展救援演练;

  (三)发挥骨干专业救援队伍优势,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培训与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上、下半年自身建设和应急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化应急队建设管理工作,督促没有专职危化应急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自愿就近原则与专职危化应急队签订救援协议,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名词解释。

  (一)专职危化应急队:指不参加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处置的应急救援组织;

  (二)兼职危化应急队:指参加危险化学品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处置的应急救援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