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用户

专用铁道调车装卸安全管理规定(2004)

2006-01-19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专用铁道是指固定资产属集团公司直企业所有,为本企业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专用铁道。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日常作业计划的顺利完成,行车组织工作执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协同合作”的原则。

  第二条 直属企业对调车作业应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1.机车乘务员待乘休息制度;

  2.瞭望及呼史应答制度;

  3.人身安全制度;

  4.防止冒进信号制度;

  5.防止断钩制度;

  6.机车防火制度;

  7.机车、车辆防溜制度;

  8.雨天、雾天行车安全制度。

  第三条 乘务员、调车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职工作;

  2.身体健康,符合乘务员、调车员身体检查所要求的标准;

  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4.技术业务水平达到乘务员、调车员“应知应会”的标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 机车司机应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本车按计划行车,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平稳操纵,圆满完成运输任务;搞好机车保养,努力节约油、水、电;正确及时地填写机车运行和检修记录。

  机车副司机在司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程序,做好机车检查、给油、保养和自修理,机车及工具清洁完整,经济使用燃料、油脂。

  第五条 在用机车和备用机车的管理、使用及维修保养应执行《铁路机车保养规则》;

  在用的线路、桥梁、通信及信号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及维修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

  自备槽车的使用、维修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并制定自备槽车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接发列车进路准备

  1.值班员在接发车前,应亲自确认接发车线路空闲、进路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调车的工作已经停止后,方可开放进站或出站的股道信号;

  2.值班员在给信号员下达准备接发车进路命令时,应简明清楚,正确及时,讲清车次和占用线路;信号员应复诵核对,方可执行。

  第七条 确认信号开闭状态

  1.调车信号的显示和确认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执行;

  2.信号员在给调车长发出发车指令前,应检查确认发车进路信号机开放状态。

  第八条 安排进路信号员应遵守原则:

  1.在办理列车预告、闭塞时,应认真核对计划(编组),确认车次,准确布置进路;

  2.在接发列车工作中应执行呼唤应答制度,排列进路时应手指、眼看、确认汇报;

  3.在办理列车进路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准抢勾作业;

  4.变更或取消发车进路时,应得到发车人员的回话,方准变更或取消;

  5.信号员之间应加强联系,各咽喉区不准同时操纵按钮,排列非统一进路,严禁交叉作业;

  6.应执行作业前双方核对计划,执行计划“勾勾抹消制”。

  第二章 调车作业

  第九条 调车作业应认真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单位的《站细》,并遵守下列规定:

  1.调车作业时,机车或车辆应进入股道信号机内方。特殊情况下,调车员应与值班员联系,经值班员同意后,方可压标作业;

  2.司机收到动车指令并确认前方道岔位置正确后方可进行调车作业;

  3.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岗位当班人员应逐级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状态扩大;一批作业计划未执行完,各相关岗位均不应交班离岗;

  4.调车作业由调车员单一指挥。调车员在调车作业前,应督促组内人员充分做好准备,认真进行检查;

  5.司机在作业中应组织机车乘务人员正确及时地完成调车任务,正确操纵机车,时刻注意确认开通的股道信号,应不间断地进行瞭望,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及时地执行调车人员的指令和股道信号显示的要求。没有指令不准动车,股道信号不清立即停车。

  第十条 调车作业进路确认应按下述规定进行:

  1.单机或牵引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司机负责;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员指派的连接员负责;对位作业由前端一名连接员负责进路,一名连接员负责对位;

  2.调车员在作业中应站在距机车三车以内司机一侧的位置。调车员必须离开规定的位置时,应先停车再处理。处理结束并回到规定位置后,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3.牵出作业时,列车尾部车辆应有一名连接员站立,负责动态车辆的安全;

  4.调车组连接作业应试风、试拉;

  5.台位作业时,调车员、连接员应同时对台位设备进行目测,随时注意设备情况,以防突发事件。台位操作人员按规定站在(机车方向)对车位或其他适当位置,立岗迎送车辆牵出或推进台位作业全过程,发现问题及时与调车组人员联系;

  6.牵出调车作业中遇弯道或建筑物遮挡,在距信号机50m处仍看不清股道信号显示,应立即停车并派副司机进行确认前方信号;

  7.推进调车作业前方连接员接近股道显示信号时仍看不到信号,应立即停车。调车员应指派一名连接员进行确认前方股道信号;

  8.牵出或推进作业,在没有得到信号员明确答复时,乘务员和调车人员禁止动车或发出动车指令。

  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手动扳道调车作业的规定,做到:

  1.单机或牵引车辆运行时,司机鸣笛要道,确认扳道人员显示的股道信号正确后,鸣笛回示;推进车辆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调车员或其指定的一名连接员(用口笛)负责要道,在确认扳道人员显示的股道信号正确后,可发出动车指令。出要出路,进要进路;

  2.在调车作业区作业时,没有扳道人员在场,严禁其他人员私自扳动道岔;

  3.机车车辆进入远方道岔作业时,扳道人员乘机车前往;接近道岔前一度停车,扳道人员步行到道岔处操纵,位置正确后,发出启动车指令,机车司机在得到明确指令后方可启动车。

  第十二条 两台以上机车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原则:

  1.一个作业区域内两台及其以上机车同时进行调车作业时,只能在彼此隔开的线路(平行进路)上进行,已划出安全隔离带的情况除外;

  2.在调车作业区作业中,出现交叉作业时,值班员应安排一台或多台机车停止作业,只安排一台机车的作业进路。原则上优先安排接发列车及对位作业;

  3.在调车作业区同时进行调车作业时,禁止办理两车列同时进入同一股道或行经同一道岔的进路;

  4.停留车距警冲标不足30m,连挂该车或车组有越出警冲标可能时,应采取防溜措施或通知信号员开通前方道岔后方准作业,禁止前方与该进路有交叉作业。

  第十三条 调车作业行驶速度的规定:

  1.机车空线上牵引不大于30km/h,空线推进运行不大于20 km/h;

  2.装油台外方调车运行速度不大于20 km/h,弯道处运行速度不大于15 km/h;

  3.机车、车辆进入台位及进入尽头线连挂作业时运行速度不大于10 km/h;

  4.接近车辆或线路末端时,速度严格控制在3 km/h以内;

  5.调动装载液化气、爆炸品、压缩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速度不大于15 km/h;调动液体重金属时,重车不大于10 km/h、空车不大于15 km/h;

  6.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时,机车运行速度分别控制在13 km/h(十车)、8 km/h(五车)、6 km/h(三车)。

  第十四条 特殊调车作业的规定:

  1.禁止在调车作业中溜放车辆(包括提活钩);

  2.严禁机车在作业中进入装油台位,对位机车前端不准越过台位最顶端。在对位、连挂作业中应有足够的隔离车,以保证对位车辆能够按要求对位及挂出;特殊情况进入台位,应听从调度指令;

  3.调动液化气、丙烯、石脑油、汽油及其他需要带隔离车的车辆时,应最少带一个隔离车以保证安全;

  4.除槽车、检修用平板车、轨道车外,其他车辆禁止进入台位;

  5.顶送对位车辆最多不能超过48辆;

  6.调车作业应人员齐全,人员不齐不准进行调车作业;乘务人员不齐不准动车;

  7.编好待发车列应停放距警冲标50m以内;

  8.消防通道及道口停放车辆时,需留出10m安全通道。

  第十五条 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规定

  1.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应严格控制速度;

  2.机车所带车辆全部接通风管;

  第十六条 作业中上下车行车速度的规定:

  1. 上车时不应超过15 km/h;下车时不应超过20 km/h;

  2.在台位上下车时不应超过10 km/h,禁止靠近台位一侧上下车;

  3.进入货物站台线作业及在路肩窄、路基高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停车上下;

  4.上车应注意脚蹬、车梯、扶手,平车、沙石车的侧板和机车脚蹬板的牢固状态;

  5.不准迎面上下车;

  6.上下车时应选好地点,注意地面障碍物。

  第十七条 调车作业不准显示的动车指令:

  所有参加调车作业的人员,都应在看清一切情况正常并准确联系后,才准发出动车指令,否则不准显示动车指令。(一切情况指:线路占用、停留车位置、道岔开通、股道信号的开放、台位设备、车下障碍物、装卸作业、调车组人员分布位置、车辆走行、其他机车及车列的活动或道口行为活动等。)

  第十八条 调车作业连结风管的规定:

  1.调动5辆车及以下可不接风管,6~15辆车接30%的风管,15辆车以上接50%风管,车列超过30辆车(含30辆)全部接通风管;编好待发转线的车列,所有车辆应全部接通风管;调动液化气体、压缩气体及其他特殊要求的车辆全部接通风管;

  2.连结风管作业,应进行间略试验,保证作用良好。

  第十九条 调车组在调装载超限货车辆的调车过程中,应不断目测线路,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应立即停车。

  第二十条 手推调车应按下述原则进行:

  1.手推调车应经调度同意且手闸作用良好,由胜任人员负责制动,调车速度不准超过3 km/h。在装车台位上维修设备由台位班长指挥,其他手推调车由调车组专人指挥。油台作业区内越过警冲标时,指挥人应得到调度的同意。调车作业区内作业应与信号员联系;

  2.手推调车每次一组,每组不超过空车两辆或重车一辆,只限于在本线警冲标内进行;

  3.手推调车完毕后,指挥人员应及时将停留车位置及采取的防溜措施等,向调度和值班员汇报;

  4.在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禁止手推调车。

  第二十一条 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距钢轨轨面外沿不应少于1.5m;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应少于1m。货物应堆放稳固,防止倒塌。不足上述规定距离,不应进行调车作业。

  第二十二条 手动道岔的管理:

  1.远方手动道岔均需加锁,作业时由扳道人员开锁操纵;

  2.道岔的日常维护、钥匙的保管由所分管设备的扳道员负责;

  3.道岔维护及检修由信号维修人员、工务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 铁路运输人身安全“九不准”:

  1.不准当班饮酒;

  2.不准当班中穿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衣、鞋、帽;

  3.不准车辆运行中站在平板车边或棚车顶部、坐骑车帮、跨越车辆及在棚车顶部行走、在易窜动货物车辆的间隙站立;

  4. 不准在机车运行中松手站在机车的脚踏板上;

  5. 经过高站台时不准站在梯底层蹬上;

  6. 不准抢上、抢下、迎面上车或扒车代步;

  7. 不准在车辆运行中进入车组间作业;

  8. 不准在作业中吸烟;

  9. 不准抢越线路和钻车以及在钢轨、枕木和车下坐卧。

  第二十四条 调车作业“九严禁”:

  1.严禁停留车位置不清盲目作业;

  2.严禁作业人员不齐进行作业;

  3.严禁不按规定地点站立,遥控指挥调车;

  4.严禁未得到检查准备人员的信号回示,盲目发出动车指令;

  5.严禁推进前不试拉;

  6.严禁在调车作业中进行溜放和提活钩;

  7.严禁在台位作业结束不采取防溜措施;

  8.严禁在作业中不听从调度领导;

  9.严禁在调车作业中调车组人员进入司机室(单机除外)。

  第三章 装卸作业

  第二十五条 台位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机车进台位前,连接员在距台位50m处,调车人员应加强瞭望并及时与油台岗位人员联系;

  2.车辆进入台位前,司机应将行车速度控制在3km/h以内。操作应平稳,避免或减少车辆冲撞;

  3.装卸作业同一股道上禁止边作业边对位或移动车辆;

  4.装车台对位时,调车人员应服从装车台负责对位人员的指挥,没有对位人员,禁止盲目对位。由于设备故障需拉口或单个车对位,应与台上人员配合,做到准确对位。并做好防溜措施;

  5.进入装油台调车,禁止调车人员在靠近油台一侧作业,上下车时注意建筑物及管架。使用信号工具作业时,调车员站在油台外侧发出指令,若司机位置在靠油台的内一侧,对调车员显示的动车指令,由副司机负责确认;

  6.机车进入台位作业前,调度提前20min通知装车台作业人员,台位作业人员应检查设备、线路、车辆封盖情况,确认完好后,向调度汇报同意进车;

  7.机车或车辆进入台位,台上作业人员全部按规定立岗,站在对车位及其他适当位置监视机车车辆动态及设备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与调车人员联系;

  8.相邻两股道对位或拉车时,油台操作员接到通知后,检查车辆装车情况及周围环境无可燃气体泄漏,确认达到进车条件后向调度汇报同意进车。

  第二十六条 装车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铁路槽车装车单位应制定充装各类油品的操作规程,并组织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2.装油台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3.装油台操作人员应对槽车的车体进行外观检查,车体开裂或缺少呼吸阀严禁充装;

  4.对充装液化气等压缩液体的槽车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应对槽车的压力表、液位计、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各种安全附件及资料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充装;

  5.装油台操作人员应对装油设施、梯子、平台等辅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槽车进出油台撞坏各种设施。

  对充装完后的槽车也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卸车作业除执行装车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外,还应做到:

  1.对槽车的下卸管、球阀、中心阀、加热管等进行检查。

  2.对加入蒸汽的槽车经常检查,以防跑油、漏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