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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雾剂产品危险性分类及标识

2005-07-01   来源:化工部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雾剂产品危险性分类及标识标注方法。

本标准从燃烧危险性和毒性两个方面表示气雾剂产品的危险性,并对气雾剂产品的危险性进行了分级,规定了标识标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释放雾、泡沫以及凝胶等的气雾剂产品。

本标准所指的危险性仅涉及产品的燃烧危险性。鉴于气雾剂产品种类繁多、内容物各异,产品的毒性差别极大,将在另外的标准中专门规范。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 13690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BB/T0028 气雾剂产品燃烧性试验方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气雾剂产品

将内容物密封盛装在装有阀门的容量在30毫升至1000毫升的容器,使用时在推进剂压力下内容物按预定形态释放的产品。

            燃烧危险性

气雾剂产品引起燃烧的难易程度。

            毒性

气雾剂产品内容物通过吸入、食入、皮肤和眼睛接触等途径侵入肌体的损伤能力。

            易燃物

    GB13690中第2.1类易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

            燃烧危险性级别

气雾剂产品燃烧危险性分为易燃、可燃和不燃三级。级别符合语分别为“易燃”、“可燃”和“不燃”。

            燃烧危险性分级原则

气雾剂产品的燃烧危险性分级,根据下述三种方法确定。为了测试的经济性和安全性,优先选用前两种方法,“火焰法”主要用于仲裁或其它必需场合。

5.1燃物含量

根据气雾剂产品内容物中易燃物含量,作如下分级。

—— 易燃物含量大于或等于85%时,气雾剂产品燃烧危险性为“易燃”。

—— 易燃物含量小于或等于1%时,气雾剂产品燃烧危险性为“不燃”。

—— 易燃物含量介于1%~85%时,气雾剂产品燃烧危险性根据“平均热值”确定。

5.2   平均热值

根据气雾剂产品内容物平均热值,作如下分级。

—— 内容物平均热值大于或等于30kJ/g时,气雾剂产品燃烧危险性为“易燃”。

—— 内容物平均热值小于或等于20kJ/g时,气雾剂产品燃烧危险性为“不燃”。

—— 内容物平均热值介于20kJ/g~30kJ/g时,泡沫型气雾剂产品燃烧危险性为“可燃”,喷雾型气雾剂产品根据“火焰延伸长度”确定燃烧危险性。

气雾剂产品内容物的平均热值按GB/T 384进行测定。

5.3   火焰法

喷雾型气雾剂产品根据“火焰延伸长度”确定燃烧危险性:火焰延伸长度大于或等于45cm,燃烧危险性为“易燃”;火焰延伸长度小于或等于15cm,燃烧危险性为“不燃”;火焰延伸长度介于15cm~45cm,燃烧危险性为“可燃”。

气雾剂产品的火焰延伸长度按BB/T0028进行测定。

            危险性标注

            根据产品危险性程度确定危险性标志。

——   燃烧危险性为“易燃”的,应标注危险性标志。燃烧危险性标志按GB 13690执行。

——   燃烧危险性为“可燃”或“不燃”的,可不标注危险性标志。

            根据产品危险程度,用警示词“警告”或“注意”作危险程序的警示。

燃烧危险性为“易燃”上的,应使用“警告”;燃烧危险性为“可燃”的,应使用“注意”。

6.3 警示词下方,简要描述产品燃烧危险特性。

危险级别符号语用红色字体标注。

产品使用GB13690中第2.1类易燃气体和(或)第3类易燃液体为推进剂的,必须标注推进剂名称。

产品燃烧危险性为“易燃”或“可爆”的,必须标注“禁止在有明火、炽热源的地方使用可燃、易燃的气雾剂产品。”

任何气雾剂产品均必须标注“注意:勿近高热或火源,禁止戳穿罐体。”

6.4 危险性标注必须醒目、清晰,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

 

参考文献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ST/SG/AC.10/30,联合国,纽约和日内瓦 , 2003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三修订版),ST/SG/AC.10/1/Rev.13 ,联合国,纽约和日内瓦 ,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