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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地质工作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试行办法[1964]

2005-04-27   来源:家经委、国务院文办、财办 (64)经化宋字第829号文颁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保证职工在野外地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顺利地完成地质勘探任务,特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野外地质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防护服(劳动布或其他质量较好的布):

  (1)普查、区测、物探、测量人员(包括随同工作的工人),1年半或2年发给一套防护服;如经常在高山、原始森林或灌木丛中工作,衣服磨损较严重的人员,其防护服可以一年发给一套(下衣更要保证质量)。

  (2)钻探工、安装运输工、坑探工、采样工、泥浆工、柴油机工、压风机工、水泵工,1年或1年半发给一套防护服。

  (3)野外工地的修配工、电工、锻钎工、木工、汽车司机(兼修理)、碎样工、锅炉工、卷扬机工,1年半或2年发给一套防护服。

  (4)矿区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坑探、机械技术人员,安全技术员,技术定额测定员,机场(坑口)材料员,材料保管员,以及工区(分队)经常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管理人员,2年或2年半发给一套防护服。

  (5)化验人员,1年发给一件白布大衣。

  (6)磨片工、重液分离工、以及重沙、薄片鉴定员,1年发给围裙一件、套袖两副。

  (7)对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一次发给每人两套防护服,以便换洗。使用期限根据接触放射线强度大小及时间长短决定,一般可两年发给两套。

  二、防寒服(斜纹布面):

  对在寒冷地区(黑龙江、内蒙、新疆、青海、西藏、吉林、辽宁、宁夏、甘肃、陕西、山西、山东、河南、河北、北京)或在高山寒冷地带冬季进行工作的下列人员发给防寒服:

  (1)发防护服的第(1)、(2)两项人员;

  (2)发防护服的第(3)项的野外工地修配工、电工、锻钎工、木工、汽车司机(兼修理)、卷扬机工;

  (3)发防护服的第(4)项除材料保管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防寒服应根据工作条件的不同,分别发给棉大衣或棉工作服。其中特别寒冷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发给皮大衣或皮工作服(包括皮帽、皮手套)。上述各类人员中,除第(2)项人员和第(4)项人员中的直接参加操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发给棉或皮工作服外,其他人员一般应发给棉或皮大衣。棉大衣或棉工作服的使用期限根据磨损耗费程度和当地冬季时间的长短定为两冬、三冬、四冬三种,皮大衣或皮工作服使用期限应定为五冬以上。

  三、夹胶雨衣(或夹胶工作服):在发防护服的第(1)、(2)、(3)、(4)项人员中,对经常在多雨地区从事野外露天工作或在漏水较大的井、硐内作业的人员,发给夹胶雨衣(或夹胶工作服)。使用期限:坑探中的井、硐探工的夹胶工作服为一年,在坑内滴水较大的情况下,可以一次发给两套,使用期限加倍,以便更换穿用;其他人员的使用期限可定为2至5年。不经常需要夹胶雨衣的人员,其所需的夹胶雨衣应作为备品,需要时借用。

  四、雨靴(高、中统):发放对象为发夹胶雨衣的人员以及其它经常在有水或泥泞场所工作的人员。使用期限:井、硐探工为1年,其他人员分别定为2年、3年或4年。按工作需要的不同情况,分别发给高统或中统雨靴。

  五、登山鞋(牛皮、轮胎底)或布胶鞋:发放对象与发防护服的第(1)、(2)、(3)、(4)项人员相同,其中那些人发给登山鞋应视野外工作需要决定。使用期限:登山鞋为1年至2年,布胶鞋为半年(供给棉胶鞋者布胶鞋的使用期限为1年)。发给登山鞋者即不发给布胶鞋。

  六、防寒鞋(棉胶鞋、棉大头鞋或毡靴):发放对象与发防寒服的人员相同,使用期限可分为一冬和二冬两种。

  七、防护手套(线手套或帆布手套):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或严重磨手的普查、区测、物探、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测量、钻探、坑探、修配、安装运输等工种的工人和部分直接操作的技术人员,一般每月发给一副至二副线手套(也可以根据磨损程度的不同少发或多发);掌钳工、焊工、钳工及严重磨手、刺手的坑探工、采样工,可根据需要改发帆布手套。

  八、绝缘靴和绝缘手套:作为备品,供电工、电气焊工及光谱分析、电测人员需要时借用。

  九、口罩(八层纱布):发给坑探、采样、碎样、化验等工作人员。使用期限为1周、半月、1个月、两月四种;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可酌情改发防尘口罩;对从事严重有毒气体的工作人员,应备用一部分防毒面具,需要时借用。

  十、防护帽:

  (1)安全帽:作为备品,借给从事钻探、安装运输、坑探、采样、矿区地质、野外工地修配、测井等工人、技术人员和直接参加生产的管理人员;

  (2)草帽或太阳帽:发给夏季经常在室外露天作业的人员,使用期限为1年;

  (3)工作帽:发给女工和粉尘作业的人员,使用期限均分为一年和两年两种。

  十一、防护镜:作为备品,供给在野外高山从事地质普查、区测、物探、测量等人员及采样工、修配工、汽车司机需要时借用。

  十二、鞋盖:作为备品,供给部分修配工人需要时借用。

  十三、肩垫:作为备品,供给安装运输、部分物探、测量工人及技术人员需要时借用。

  十四、护膝:野外普查人员在露水多的地区进行工作,借给防水护膝。

  (二)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和管理:

  十五、供给职工的个人防护用品,属于国家财产,是专门为了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害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辅助措施,不同于福利待遇。因此,防护用品均必须供给实物,不准折发现金,并应节约使用,切实防止浪费。

  十六、关于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标准,野外地质工作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构,必要时可本着同工种、同条件、同待遇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并报中央主管部备案后执行。对防护用品,必须及时地合理地组织发放,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十七、各单位对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除应坚持政治挂帅、贯彻群众路线外,并应明确分工:主管职工调配部门应准确地统计核实各工种的人数,并办理调动职工防护用品登记卡片的转移;供应部门应按规定及时编造所需防护用品的计划,并负责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等有关事项;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检查防护用品发放办法的执行情况,并协助供应部门编造防护用品的计划。至于防护用品的卡片也应由供应部门负责印制、填写和保管,发放防护用品时由领用人在卡片上签名,在职工调动时,其防护用品是否交还均须在卡片上填写清楚。

  十八、发给职工本人的防护用品,在使用期内职工本人必须注意爱护,并应尽量延长使用期限。

  十九、各种防护用品能不发给个人的尽量不发给个人,由公家准备一部分作为备品,在职工需要时借用。非直接参加生产的人员(包括上级机关到现场指导生产的人员)、下放参加劳动锻炼的人员,以及临时职工所需防护用品,可根据不同情况,参照同工种职工的防护用品借给。对工作地区经常变动的职工,其所需的防寒服也可以作为备品,需要时借给。备品在借用期中,必须注意爱护,用毕归还。

  二十、从事某项专业和接触放射线工种的职工所需的特殊防护用品,有关野外地质工作单位,可按照实际情况提出需用计划和具体使用办法,报经上一级领导机构批准后备置一部分,供给职工使用。

  二十一、对经常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防护服和防寒服,在使用期间需要拆洗缝补时,由公家负责。至于各类人员所发的防寒服,从第2年起每年拆洗缝补一次,其所需的拆洗缝补用布和费用由公家负责。

  二十二、发给防护用品的职工在其请病、事假超过3个月以上者,应在防护用品卡片上注明,在计划使用期限时应将病、事假时间扣除。

  二十三、医务、警卫、炊事等人员所需的工作服以及本办法未包括的防护用品(如防蚊面罩、护腿、毛巾、肥皂等),可仍按各地区、各单位原有的办法执行。为了照顾野外地质工作职工的特殊需要,可将以下几种用品作为野外地质工作职工特殊生活装备用品,由公家负责解决:

  (1)对经常在多蚊、沼泽地区露宿的职工,可备用蚊账、皮褥或毡毯;

  (2)对工作流动性更大的区测、普查、物探、测量人员,可备用行李袋、油布;

  (3)对远离居住点和不能离开工作岗位饮食的野外人员,可备用饭盒和背带水壶。

  二十四、本办法只适用于各地质部门野外地质工作单位。各地质部门所属各工厂及野外地质工作队所属的工作条件较好的大型修配间,应按照劳动部颁布试行的 “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二十五、地方劳动部门应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应及时上报地方劳动部门、中央主管部和劳动部,以便在适当时机由劳动部商同地质部等有关部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