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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2]

2004-12-10   来源:-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五章    安全规程

  第六章    安全评估

  第七章    事故预防和应急

  第八章    安全教育

  第九章    安全活动

  第十章    安全文化

  第十一章 安全奖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核电厂安全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保护环境,保护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厂特点,用于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的运行核电厂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核电厂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

  集团公司对所管理的核电厂行使安全监督权,对核电厂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核电厂应建立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核电厂应依据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程和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反馈适时修订。

  第七条  核电厂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八条 集团公司核电厂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核电厂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安全生产目标为: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件;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人员超剂量限值事故;

  6.不发生放射性物质超限值排放事故。

  第十条  核电厂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1.核电厂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国际核事件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件;

     2.部处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一条  核电厂所属部处、班组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具体安全生产目标,但不得低于上一级的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核电厂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核电厂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核电厂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主要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核电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对核电厂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对核电厂、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十九条  核电厂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部处和班组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处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核电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3.组织编制核电厂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部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保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核电厂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有关规程的考核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核电厂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或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电厂任何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电厂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 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二十二条  核电厂应按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运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各类运行事件报告。

  第五章  安全规程

  第二十三条  核电厂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核电厂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格书、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核电厂必须根据预定的内部程序对这些规程进行定期的审查和修订。

  第六章   安全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为不断改进核电厂运行性能指标,确保核电厂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应定期开展外部运行安全评估和自我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核电厂每五年至少接受一次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WANO)或国内组织的运行安全综合评估,评估领域商有关组织单位决定。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必要时可对核电厂重要安全相关活动组织专项运行安全评估。

  第三十条  核电厂应及时针对运行安全评估活动的推荐意见和建议,制订并落实纠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核电厂应制订运行安全自我评估管理程序,并落实组织机构,定期开展运行安全自我评估活动。

  第七章  事故预防和应急

  第三十二条  核电厂事故预防和应急包括“核电厂反事故措施计划”和“核事故应急管理”两部分。

  第三十三条  核电厂应编制年度核电厂反事故措施计划和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列出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事故防范对策。编制反事故措施时,可参照集团公司《防止核电厂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

  第三十四条  核电厂应积极推进概率风险评价、开展趋势分析和定期安全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核电厂反事故措施计划和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必要时将组织检查核电厂反事故措施计划和系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六条  核电厂在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按《核电厂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核电厂应按国务院“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八条  核电厂应贯彻落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核设施事故应急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各状态相应的信息和资料。

  第八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九条  核电厂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与核电厂安全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四十条 核电厂应当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工作。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二条  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厂、部处、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新聘任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  在岗生产人员应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在岗。

     第四十五条  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报纸、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章   安全活动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核电厂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安全委员会会议核电厂应成立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综合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问题,研究预防事故的对策,提出应关注的安全问题。

  第四十八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   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条   安全网例会

     每月召开由核电厂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的安全网例会。

     第五十一条   事件分析会

     核电厂应及时召开运行事件分析会,分析事件经过,找出根本原因和落实纠正措施。

     第五十二条   安全检查

     各级组织应根据核电厂实际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查责任制落实情况,查规程制度执行情况,查隐患及整改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三条   安全简报

  各级组织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经验反馈。

  第十章  安全文化

  第五十四条  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单位和个人中的安全素质和态度的总和,强调要确保核电厂的安全问题得到应有的重视。核电厂应努力推行和实施安全文化建设,集团公司积极促进和评估安全文化工作。

  第五十五条  核电厂应提倡高度透明度,鼓励全体职工关心核电厂的安全工作,积极查找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六条  核电厂倡导职工的行为准则是质疑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和相互交流的工作习惯,强调安全素养和团队精神。

  第五十七条  核电厂要重视经验反馈工作,按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情况报告制度》和《运行核电厂经验反馈工作程序 》的要求,收集、筛选和反馈重要运行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做好运行事件的根本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落实工作。

  第五十八条  核电厂安全文化工作的要点是:

     1.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3.强化独立的安全监督,开展趋势分析和安全评估活动。

     4.提倡高度透明,让全体职工都关心核电厂的安全工作。

     5.制订核电厂安全政策,追求最高的安全目标。

     6.开展自我评估工作,持续提高核电厂运行业绩。

     7.严格人员培训和授权上岗制度。

     8.完善经验反馈体系,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9.倡导符合安全文化原则的职工行为准则。

     10.加强安全文化教育,开展安全文化活动。

  第十一章 安全奖惩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贯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六十一条   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于特大安全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核电厂应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