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用户

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2001]

2003-10-30   来源:黄人劳[2001]50号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关于印发《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明确黄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黄委实际,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劳动安全条例》的精神,制定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工作规则。

    附件: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黄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规范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黄委实际,制度本规则。

    第二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在黄委党组织领导下,研究、部署和指导全河安全生产工作;

    2、 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3、 定期分析全河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 指导、协调安委会各成员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5、 完成委党组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安委会办公室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联系安委会各成员部门,协助协调各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2、 组织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并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3、 积极宣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 组织全河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

    5、 参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违反《黄委会劳动安全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6、 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参加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7、 督促检查各单位按规定配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情况;

    8、 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技措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9、 定期分析全河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10、 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11、 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委会实行例会和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一、 安委会例会

    1、 安委会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2、 安委会例会的主要内容是:

    (1) 听取安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2) 分析研究全河安全生产形势,并对下一步工作做出部署;

    (3) 审议通过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4) 审议通过以安委会名义印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

    (5) 其他需要在安委会例会讨论的事项。

    二、 安委会专题会议

    1、 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必要时可适时召开安委会专题会议,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或有关单位(部门)参加;

    2、 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有关参加会议人员。

    第五条 安委会例会、专题会议由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安委会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有关材料要定期归档保存。

    第六条 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向委属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行文。

    第七条 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刻制、启用《黄河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