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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火灾公众责任险,为何没强制

2008-10-29   来源:人民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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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对广受关注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问题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前两次审议稿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均规定为强制,也颇受公众欢迎,此次修订草案缘何“转向”规定为鼓励引导?

  投保数量少 强制呼声高

  2006年7月,保监会与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的通知。然而现实是,主动投保的社会单位还是寥寥无几,以山西太原为例,今年上半年,全市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只有140余家,尚不到全市1600多家重点单位的1/10。保监会曾经对全国十几个大城市的商场保险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90%以上的经营者未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究其原因,一是许多经营者对于火灾责任险不以为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如果不出事故,每年花大笔钱投保不值得。同时,也有一些商家养成了“万事靠政府”的习惯。从保险公司来看,类似火灾公众责任险这样的保险项目,保费低廉,而且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赔偿金额却非常之高,使很多保险公司对发展火灾公众责任险这一类项目积极性不是太高。

  也曾考虑缩小强制范围

  今年4月,提请初审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明确“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这时,人们看到了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思路,许多人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这是运用市场机制解决火灾公众责任赔偿的好办法。

  5月5日,消防法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尽管有不少人赞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但也有一些地方、企业提出,目前火灾公众责任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是否从法律上强制要求上述单位都投保,尚需研究。

  结合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初审中的意见,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因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强制范围限定在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其表述为: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强制是方向 时机待成熟

  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火灾公众责任险应实行鼓励参保的作法。同时,也有委员提出,在实践中经验不足,有关部门也没有拿出可行实施方案,法律规定强制性保险如果无法实施,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在10月23日的常委会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所做报告中表示,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但是否由法律规定强制投保,还需慎重研究。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提出,草案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做出规定,是为了积极引导推进发展这项保险,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

  之前,有关人士也表示,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是今后的努力方向,如果条件成熟,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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