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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七变

2008-06-25   来源:摘自人民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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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专业中介机构———建设工程图纸的设计与审核是专门性技术工作,应当由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承担责任。

  建立消防产品公告管理制度———消防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出厂批次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单设执法监督一章加强监管———集中和增强了关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草案取消了处罚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妨碍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

  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同时,还赋予了公安派出所对消防违法行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强化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规定,在火灾隐患消除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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