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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问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7-08-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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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
  
  一是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等其他经济成分得到较快发展,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复杂情况。
  
  二是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了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非法制造“土锅炉”等特种设备、违章安装操作特种设备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特种设备事故频繁发生,亟需规范。
  
  三是《暂行条例》的操作性不够明确、具体,大量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监管措施基本上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具体规定的,不够公开、透明。
  
  四是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
  
  五是我国加入WTO,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基本原则的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有效的、内外一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制定《条例》对于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对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问:《条例》包含了哪些重要原则?
  
  答:体现了安全至上、企业负责、权责一致、统一监管和综合治理五项原则。
  
  安全至上原则。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要以预防为主,事先严格控制,强化政府监管和行政许可措施,确保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
  企业负责原则。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条例》明确了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权责一致原则。《条例》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职责,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统一监管原则。履行WTO承诺,统一进口特种设备和国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做到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监管规范、监管收费“四个统一”。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立法、统一监管。
  
  综合治理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单靠一个部门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应当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严格监督。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等均有监督权、建议权、举报权。
  
  问:《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范围主要包括哪些设备、设施?
  
  答:《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条例》对上述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有关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问:《条例》确立了哪些安全监察制度?
  
  答:一是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的生产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作业证书。
  
  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包括:强制检验制度;执法检查制度;事故处理制度;安全监察责任制度。
  
  强制检验制度规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执法检查制度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开展现场检查,责令消除事故隐患,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事故处理制度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安全监察责任制度规定: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问: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质量义务?
  
  答;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五个环节。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密不可分,因此,《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规定了明确、具体的安全质量义务:
  
  在设计环节,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在制造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方可出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在安装、改造、维修环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安装、改造活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维修活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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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义务?
  
  答:一是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是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废。
  
  三是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记录与设备安全有关的内容,包括:设备类别、名称、技术参数、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技术文件和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另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设备的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还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四是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条例》规定,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并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五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问:电梯作为人民群众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条例》对电梯的安全运行做出了哪些专门规定?
  
  答: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电梯安装单位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是强化了政府监管责任,促使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二是突出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促使生产、使用单位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条例》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责任:㈠生产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等活动的法律责任。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活动的,违反规定的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㈢发生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匿,或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法律责任。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或者发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调了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责任,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四是注意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考虑到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人员的严重后果,《条例》加大了有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了规定罚款和撤销从业资格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严格的刑事责任。
  
  1.哪些锅炉属于国家安全监察范围?
  
  答: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哪些压力容器属于国家安全监察范围?
  
  答: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哪些压力管道属于国家安全监察范围?
  
  答: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哪些电梯属于国家安全监察范围?
  
  答: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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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哪些起重机械属于国家安全监察范围?
  
  答: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哪些客运索道属于国家安全监察范围?
  
  答: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7.哪些大型游乐设施属于国家安全监察范围?
  
  答: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8.《条例》从何时生效?
  
  答: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9.哪些制造单位应经批准?
  
  答: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10.哪些安装、改造单位应经批准?
  
  答: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11.哪些维修单位应经行政许可?
  
  答: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12.特种设备出厂必须具备哪些资料?
  
  答: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13.哪些情况应事前告知?
  
  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14.哪些生产过程必须进行监督检验?
  
  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15.气瓶充装单位是否需要行政许可?
  
  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16.特种设备使用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答: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17.哪些特种设备应予报废?
  
  答: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18.使用单位是否需要制定应急预案?
  
  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9.电梯制造单位是否应对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
  
  答: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2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哪些责任?
  
  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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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安全监察对象包括哪些?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2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哪些现场监管职权?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3..《条例》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行政主体及其层级分工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条例》和政府有关“三定”方案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主体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即国家质量监察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的部门(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24.《条例》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行为有何权利?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领取有关规定给予的奖励。
  
  2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法定后果是什么?
  
  答:法定后果是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予以取缔;(2)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3)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4)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维护保养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予以取缔;(2)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7.特种设备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法律责任?
  
  答: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法律责任是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予以取缔;(2)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3)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9.你知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之一情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吗?
  
  答:(1)特种设备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使用的;
  
  (2)未按《条例》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3)对在用特种设备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控装置及附属的仪表未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4)未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5)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未全面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
  
  (7)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予案的;
  
  (8)未按规定对电梯每15日内至少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试、检查的。
  
  属上述情形之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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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单位未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的法律责任?
  
  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或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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