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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认识

2006-08-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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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与原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修订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比,阐述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5-03-01施行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特点,并列出了部分需执行的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文,同时还对规定存在的不足发表了看法。

〔关键词〕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新规实施

    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下称新《调规》)已于2005-03-01施行,该规定替代了原电力工业部1994-12-22发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在网厂分开2年后,电监会积极行使电力安全监管职责,在国家层面统一对电力生产事故的分类、定级及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的相关工作作出规定,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现对照原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修订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下称旧《调

规》),结合笔者的理解,谈谈新《调规》的特点。

1  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接轨更加紧密

    (1) 在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认定上与国家法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事故的分类相统一,该规定中人身事故分类的解释为:

    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1次事故中发生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1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1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新、旧《调规》对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分类标准可归纳如表1所示。

    可见,旧《调规》对人身事故的分类较粗,如一般人身事故,按照其定义,1人轻伤、重伤或死亡均定性为一般人身事故;而新《调规》对人身事故的分类更加严密,与国家法规的统一性更强。

    (2) 在对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上与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1996-12-03颁布实施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GA185-1998)相统一,即: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重大火灾:死亡3人及以上;重伤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一般火灾:不具有前2项情形的火灾。

    旧《调规》中没有对火灾的专门定义和定级,只是根据火灾所造成的后果归入到人身事故或设备事故。但对电气设备发生电弧引燃绝缘(包括绝缘油)、油系统(包括油罐)、制粉系统损坏起火等归属电力设备事故这一规定,新、旧《调规》还是一致的。

    (3) 对员工的定义更加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旧《调规》中,职工是指以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临时工和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退休人员等;新《调规》中,职工是指企业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两者的区别就是新《调规》对职工的定义中取消了“以企业支付工资”这一定语,堵住了电力企业原来利用这一限定语把临时工用合同的形式转移到规定之外的漏洞,突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概念。

    (4) 对外单位人员在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在电力企业负有责任的确定上增加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内容,与《安全生产法》第86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的规定相统一。

    (5) 电网事故定级上对城市规模的划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统一。

    特、重大电网事故中对一个城市的供减负荷率是以该城市的政治、经济2方面的重要性来确定的,旧《调规》只考虑了城市的等级(直辖市、省会城市、单列城市、地级市);新《调规》既考虑了城市的等级,也考虑了城市的规模,对大、中、小城市的确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一致,这是因为,就经济实力来说,我国不少单列市已超过省会城市。

    (6) 人身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统一。

2  更加适应当前电力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

    (1) 注重对电网、用户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的不安全事件的监管,仅对各类一般及以上的电力生产事故作出相应规定,一般事故以下的如人身重伤、轻伤,设备一类、二类障碍,电网一类、二类障碍的异常情况由电力企业自行管理。

    (2) 取消了对于事故的具体责任归属和上级主管单位认定事故的条款。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归属由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清楚的基础上认定,而事故调查组的成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成,杜绝了事故管理上的随意性。

    (3) 放宽了设备事故的认定标准。一是同级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增大一倍左右,如旧《调规》规定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 000万元的为特大设备事故,而新《调规》则定为2 000万元以上;二是对于重大设备事故的认定,删除了对主设备损坏而需要修复时间的限制,除了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值来确定外,仅有第12条:装机容量400 MW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确定为重大设备事故;三是对一般设备事故确定中对主设备的停运时间由原来的8 h放宽到24 h,并取消了提前6 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情况下,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68 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 h的限定。

3  事故的组织调查工作归属明确

    (1) 特大人身和设备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即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2) 重大人身事故,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即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 一般人身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 火灾事故,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37号令)执行,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关对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发展实施调查工作。

    (5) 交通事故的组织调查工作,根据2004-05-01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6) 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由电监委组织调查。

    (7) 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 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2个或者2个以上企业的一般事故,如在进行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一方申请电监会处理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4  存在的不足

    (1) 需进一步明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如对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国家规定是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就目前的电力行业格局及职能划分,安全生产上电监会是电力行业的主管部门,但各省(市、自治区)没有电监会,那么区域电监局是否可替代这一位置;同理,城市监管办公室是否参与一般死亡事故的调查。作为一项行业规章,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

    (2) 对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多人轻伤和重伤的事故),笔者认为范围确定还可再细些,其中“多人”具体的人数是多少,最好有个范围,便于各类电力企业在制定相应的制度时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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