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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发展史

2005-08-16   来源:德州市职业安全检测站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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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锅容管特”一词在01年和03年间被质监系统频频使用,其真正的当时含义是,“锅”指锅炉(包括常压锅炉);“容”指压力容器(不含气瓶);“管”指压力管道;“特”指特种设备,具体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子气设备等,是现行“特种设备”概念的代名词,我作为一名多年从事特种设备安全检验与监察工作的专业技术和安全监察人员,在开展纪念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到来之际,由“锅容管特”到“特种设备”概念转换入手,和大家一起来回顾和重温一下我国特种设备的立法进程,自冰山一角来展示我国“法”的发展。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1955年在劳动部设立了锅炉安全检查总局;198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劳动部负责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整建制划转到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成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被进一步明确为国家质检总局的重要职能。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根据2002年底完成的“锅容管特”普查整治结果看,我国共有“锅”“容”“特”292万余台(套),另据统计 “管”约112万公里、各类气瓶8798万支。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只是对锅炉和压力容器作出的具体管理办法,像其他类特种设备,分别是由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质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二个部门规章来规范的,立法位级不高,且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其主要存有以下四方面的问题:第一,现在我们已经加入了WTO,客观上要求必须统一境内外的管理办法。过去是国内一块,境外一块,不完全统一。履行WTO是我们承担的一种责任,必须把它统一起来。第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过程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比方说过去有行业管理,现在慢慢弱化了,逐渐变成了单一的国家监察这些特种设备。第三,过去的立法没有强调执法手段,不象现今立法这样,不仅告诉你应该怎么做,还告诉你如果不这样做,你就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第四,为更好地适应当前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应赋予其很多创新内容。举个例子,比如说电梯,不要说50年代,就是80年代初,电梯的数量也是很少的,那个时候坐个电梯都觉得很新鲜。现在一个居民楼里就有好几部电梯。现在全国电梯的使用量大约50余万台。这么大的数量,而且它又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些危险性还涉及到公众安全,因此必须及时通过立法的手段给予内容补充,来有效的减少和防止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史上的一件大事,开启了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法制建设的一个新里程。他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特种设备的概念和范围,结束了“锅容管特”概念使用的历史,确立了特种设备市场准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两大安全监察制度,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保证质量、保障安全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并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政府、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他的颁布与实施必将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安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面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立法大事记

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200多名人大代表提交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议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议案审议的报告中,建议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力量开展此项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将此项立法列入立法规划。

2001年11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锅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立法工作方案》,提出了工作目标、工作方式和工作步骤。

2001年12月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批准法规司、锅炉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立法工作方案》。

2001年12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的立法请示。

2001年12月20日至2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起草小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确定了起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立法大纲。

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列入国务院2002年立法工作安排中的一类立法项目。

2002年3月3日至3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拟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发送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求意见。

2002年4月25日至4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部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局务会审议稿。

2002年6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意上报国务院。

2002年7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王秦平与国家安管局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事宜进行协调。

2002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与建设部就电梯监督管理再次进行协调。

2002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共同研究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2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李适时、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等赴浙江开展立法专项调研。

2003年2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电梯安装环节的监督管理在北京对两个施工现场和两个安装单位进行调研,听取意见。

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2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组织7家电梯企业召开座谈会,专门就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问题听取意见。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总理朱容基签署第373号国务院令,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6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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