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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要点(二)

2005-07-28   来源:石少华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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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自律是根本

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加强自身的管理工作。国家设定安全生产许可,规范高危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内部安全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企业自律机制。

(一)安全生产条件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包括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安全投入、人员资质、技术装备、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劳动保护、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基本条件,这是保障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要素。只有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满足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二)具备和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安全生产条件作为企业市场准入的“门槛”,这是一项法定义务。无数血的教训表明,只要企业放松安全生产管理,必然导致安全生产条件的下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迟早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即构成违法,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加强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主要途径
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动态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常抓不懈。除了保证安全投入和改善技术装备之外,严格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管理体现在企业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监督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加强安全管理。向管理要安全,是保障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八要”: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二要领导带头,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职责,一级抓一级。三要抓规章制度建设,明确安全责任,依靠制度管理。四要保证安全投入,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能少,改善安全技术装备。五要抓“人头”,从主要负责人到分管负责人,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到班组长,从特种作业人员到全体从业人员,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持证上岗。六要抓现场,生产作业现场的各个部位、岗位、工序、环节都要落实安全责任制,从业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七要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预案、有组织、有人员、有装备、有演练,防患于未然。八要抓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自查和抽查,查危堵漏,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常抓不懈。
    
四、 齐抓共管是关键

在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下,必须进一步强化对高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绝不是一个政府部门力所能及的,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奏效。

(一)理顺关系是齐抓共管的基础
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基本点,是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下,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要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应当明确和处理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关系。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但要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发证管理工作,还要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作出了以下规定:
1. 统一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并进行证书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 检查、指导其他发证管理机关的工作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情况。
3. 对其他企业取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双向的,既是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企业的监督,也是通过对有关企业的监督来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情况。

(二)形成合力是齐抓共管的保障
1.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           
2. 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靠、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互通情况,加强协调,保证各项工作同步开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接受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3. 联合执法,综合治理
各部门要建立联合办公或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研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对策。对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的行业、地区,可以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制裁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五、责任追究是手段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力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授权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一)实行责任追究必须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
1. 权力(权利)与责任对应
权责一致原则强调权力(权利)与责任对等,只要依法享有权力(权利),就要承担责任,不允许有无责任的权力(权利)。不论是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还是高危生产企业,都要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2. 法律责任的确定
在实施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追究时,经常在谁是责任主体、责任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上存在异议。
(1)责任主体的确定。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因未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高危生产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确定责任主体,必须注意两点:一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与其法定义务是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的义务主要是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责,高危生产企业的义务主要是依法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保障安全生产。二是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且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必须实施了违法行为,犯有过错或者过失。其次,必须实施了法律规定予以追究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法规来规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实施。在实践中需要追究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主要违法行为是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等三种情形。
在实行责任追究的同时,也要防止行政责任追究扩大化的倾向。有的地方只要企业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就以“监管不力”为由,追究政府领导人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这种看法和做法实际上是将政府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当作了“无限责任”,超出了法律界限。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一定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必然的联系。监管不力肯定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不一定是监管不力。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必须是以法定职责为界线、以犯有过错或者过失为前提。只有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已经尽职尽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不受法律追究。
(3)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安全责任的直接主体。企业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高危生产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是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最主要、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发生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是第一位的、主要的,企业是责任追究的重点。

(二)违反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责任
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必须坚持有责必究、有罪必罚,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1. 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法的高危生产企业。刑事责任对所有的责任主体均适用。
2. 执法主体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职责上,实行“谁发证、谁执法”的原则。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行政执法主体。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行政执法主体。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行政执法主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委托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完成一些具体的监管执法工作,但受委托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无权独立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要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上狠下功夫
目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很不平衡,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能否有力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能否得到有效查处,取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能否秉公执法、善于执法。
1. 监管执法人员必须知法懂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刻苦学习有关法律,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具备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吃透条文,掌握要点,学以致用。
2. 依法监管,依法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实施工作,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及违法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形成严格执法的法治氛围。
3. 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制定和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十分重要。要了解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性质及其作用,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六、预防事故是目的

(一)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是主要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就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逐步减少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二)规范源头与加强监管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两大措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上,采取了规范源头与加强监管两大措施。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1.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从源头抓起
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源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安全生产工作要抓“双基”,首先要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地方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如果片面强调发展地方经济,解决脱贫致富和追求经济效益,必然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对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高抬贵手”,使其“畅行无阻”地进入生产领域,事故总量就不可能降下来,预防事故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以国家根本利益和地方经济长远发展的大局为重,排除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干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中坚持条件,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消除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工作既要抓源头,也要抓过程,即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需要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中的大部分是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但要做好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更要加强对这些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处理。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重点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和整改,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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