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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二条

2005-03-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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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交通警察对于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规定。

    一、交通警察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有关交通事故的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处理;执行勤务的交通警察直接接到有关交通事故的报警,应该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如果因为其他紧急公务不能赶赴现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请求派其他交通警察处理。  
    2.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后,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组织对伤员采取适当的急救措施,对于伤势严重的,要组织送往医院抢救。在抢救伤员的工作完成后,交通警察应采取清除障碍、疏导围观人群等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二、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是交通警察进行交通事故处理时承担的重要工作。通过勘验、检查、收集证据丽知悉的情况,对于正确再现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以及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交通警察在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时,必须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和全面。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现场保护和变动情况,巡视现场,了解现场的概况,确定现场范围,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现场勘查方案,勘查方案确定后,根据方案首先进行静态勘查,不改变车辆、物体、痕迹的状态和位置,运用记录、摄影、录相、绘图等手段,如实记录现场的原始状态。其目的是确定现场方位,现场中人、物、痕迹的位置及相互间关系,然后进行动态勘查。动态勘查是为弥补静态勘查的不足,对车辆、物体等加以移动、翻转、比对,其目的是发现和搜集在静态勘查中款能发现的痕迹和物证。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
    正确检验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以及其他专业问题,对于认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以及其他专业性问题进行检验,经常会涉及到很多专门的知识;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往往不具备这种专门知识;因此本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由于鉴定结论是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要依据,也是交通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对于责任的认定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本法规定鉴定结局要由鉴定人签名,以便鉴定人认真做好鉴定工作,同时也便于在进行诉讼时通知鉴定人出庭就鉴定问题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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