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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ILO-OHS 2001

2005-08-26   来源:国际劳工组织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前 言

    保护员工免遭与工作相关的不健康、伤害和疾病的影响是国际劳工组织肩负的一项历史使命。既不能把工作伴随着疾病和伤害作为忽视员工安全与健康的理由,也不能把贫穷作为忽视员工安全与健康的借口。国际劳工组织的首要目标就是创造条件,让人们在自由、平等、安全、尊严的环境下获得舒适、高效的工作,我们称之为“体面”的工作。体面的工作一定是安全的工作,而且安全的工作也是提高生产率、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因素之一。

    目前,技术进步与激烈竞争导致了工作环境、工艺方法和组织的急剧变革,加强法治活动非常必要,但它不能充分处理这些变革,不能与新的危害和风险同步变化。因此,组织必须持续不断地迎接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挑战,建立动态管理战略,作出有效的反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能帮助企业在这方面作出努力。

    本导则是在国际劳工组织与其三方代表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磋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上已通过的相关国际劳工标准所确定的职业安全健康原则制订而成。因此,本导则为企业内外安全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无与伦比的有力工具。员工、组织、安全健康体系及外界机构都将受益。

   国际劳工组织非常荣幸地组织了本导则的起草工作。我确信本导则将成为雇主、员工及其组织、国家相关机构以及所有那些有责任确保工作场所安全与健康的人员的一个非常宝贵的工具。

胡安·索玛维亚 局长

 

绪  论

    目前,各国政府、雇主及员工都己认识到在组织内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不仅有助于降低危害和风险,还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

    本导则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其根据是国际认可的由国际劳工组织的政府、雇主和员工三方代表确定的原则。这种三方性工作方法为各类组织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安全文化奠定了坚实、灵活和合理的基础。因此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自愿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它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在保护工人安全、健康方面的价值观和手段。

    本导则可供所有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人员使用。导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打算取代各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标准。导则的使用并不要求组织必须通过认证。

    雇主有责任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就是完成其职责的一个有效方法。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工具,国际劳工组织所制定的导则有助于主管机构和组织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1 目的

1.1.本导则旨在保护工人免遭各种危害,消除各类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事件和死亡。

1.2.为国家所采用时,本导则应该:

    (a)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建立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

    (b)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工作提供指导,以更好地贯彻法规及标准要求,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c)为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导则和特制导则提供指导,以满足不同规模和活动类型的组织的实际需求。

1.3.为组织所采用时,本导则旨在:

    (a)指导组织将OSH管理体系要素作为总体方针管理计划的一部分,融入组织全面管理;

    (b)鼓励组织内全体人员,尤其是雇主、业主、管理人员、员工及其代表,用适当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模式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2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

2.1.国家政策

    2.1.1 国家应指定一个或几个主管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定期评审关于组织建立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国家政策、负责与最代表雇主和员工利益的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协商。

    2.1.2 在关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国家政策中应确定一些总的原则和工作程序,目的是:

    (a)促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使其纳入组织的全面管理体系之中;

    (b)促进并改善国家和组织为系统地认同、计划、实施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活动而采用的相应自愿实施方案;

    (c)促进组织内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

    (d)避免不必要的官僚行为、行政干预与资源浪费的同时,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持续改进;

    (e)促进劳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及其它服务机构为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提供协作与支持,并将这些机构的活动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总体框架中;

    (f)定期评价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政策和框架的有效性;

    (g)通过合适的方法评价并对外界公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实施工作的有效性;

    (h)确保组织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不仅适用于内部员工,也同样适用于组织的承包方和其员工包括直接雇用的临时工。

    2.1.3 为确保实施计划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主管机构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国家框架,以便:

    (a)明确实施此项国家政策时各类机构的作用与职责,并做出合理安排,确保各机构协调合作;

    (b)发布并定期评审关于组织自愿参与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国家导则;

    (c)如可行,制定标准来选择主管机构并授权其负责制定和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特制导则;

    (d)确保本导则可为雇主、员工及其代表获取,以便他们充分利用国家政策。

    2.1.4 主管机构应做出安排并提供可靠的技术指导,以便劳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以及其它与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各类机构,包括医疗保健机构等积极鼓励和帮助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2.国家导则

    2.2.1 自愿申请实施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国家导则应以第三章介绍的模式为基础,并结合该国的具体条件和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

    2.2.2 国际劳工组织导则、国家导则和特制导则之间应保持一致,并有足够的灵活性,以便组织直接或有选择地采用。

2.3 特制导则

    2.3.1 特制导则在反映国际劳工组织导则的总体目标的同时,应包括国家导则的一般要素,同时还应考虑到各组织或组织集团的具体条件及需求,尤其应考虑:

    (a)组织的规模(大、中、小)和基础结构;

    (b)危害的类别与风险级别。

    2.3.2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与其核心要素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核心要素

3 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提出的各项职业安全健康要求,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是雇主的责任和义务。雇主应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体系中发挥其坚强的领导作用并对职业安全健康活动作出相应的承诺和合理的安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包括方针、组织、计划与实施、评价和改进措施五个主要素,如图2所示。

图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主要要素

3.1.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3.1.1 雇主应在征询员工及其代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书面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该方针应:

    (a)针对组织的特点,适合于组织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

    (b)简明、工整、注有颁布日期,并通过雇主或高层管理人员签名的方式生效;

    (c)传达到作业场所的全体员工,并方便他们获取;

    (d)定期评审,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e)如可行,为相关方所获取。

    3.1.2 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至少应包括下述关键原则或承诺:

    (a)防止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以保护组织全体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b)遵守国家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包括组织签署并遵守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集体协议及其它要求;

    (c)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d)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绩效。

    3.1.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与组织其他管理体系协调一致或融为一体。

3.2.员工参与

    3.2.1 员工参与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之一。

    3.2.2 雇主应确保与员工及其职业安全健康代表进行协商与交流,并对他们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能(包括与其工作有关的应急预案)的培训。

    3.2.3 雇主应做出安排,保证员工及其安全健康代表有时间和资源来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组织、计划、实施、评价和改进等活动。

    3.2.4 如可行,雇主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以及职业安全健康代表,使其履行相应的职能。

3.3.责任与义务

    3.3.1 雇主应全面负责保护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并在组织内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领导岗位。

    3.3.2 雇主及高级管理层应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义务与权力,以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建立、实施与运行以及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实现。建立的组织应:

    (a)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员均已知晓并接受自己所承担的职责;

    (b)确定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传达到全体员工;

    (c)如可行,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得到保护;

    (d)促进组织所有成员(包括员工及其代表)间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e)完全符合国家导则、特制导则及组织签署并遵守的章程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

    (f)制定明确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可测量目标,并予以实施;

    (g)做出切实的安排,以辨识、消除或控制与作业有关的各类危害和风险,保障员工作业过程中的健康;

    (h)制定事故预防和员工健康改善方案;

    (i)做出切实的安排,以确保组织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过程中员工及其代表的全面参与;

    (j)提供必要的资源,以确保负责职业安全健康事务的人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能顺利开展工作;

    (k)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安全健康委员会(如果有的话)中的各项工作。

3.3.3 如可行,应在最高管理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管理者代表,负责:

    (a)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

    (c)推动组织全体员工参加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

3.4.能力与培训

    3.4.1 雇主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计划,以确保全体员工胜任其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工作和职责。

    3.4.2 雇主应具有或应能具有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能力,以辨识、消除或控制与作业相关的危害和风险,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4.3 在3.4.1提及的计划中,培训方案应:

    (a)如可行,包括组织内所有员工;

    (b)由专业人员来完成;

    (c)能定期提供及时有效的新员工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d)包括对受培训人员理解能力与培训效果的评价;

    (e)进行定期评审,评审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的参与(如果有的话),如可行,对培训方案进行修改以保证它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f)适合组织的规模及活动的性质,可行时形成文件。

    3.4.4 培训应是免费的,如可能,培训应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3.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化

    3.5.1 组织应根据其规模及活动性质,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a)  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

    (b)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确定的关键岗位与职责;

    (c)组织的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危害/风险以及相应预防和控制措施;

    (d)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它内部文件。

    3.5.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应:

    (a)书写工整,通俗易懂;

    (b)定期评审,如可行,予以修改,传达到所有相关人员,并方便他们获取;

    3.5.3 组织应建立、管理和保存职业安全健康记录,记录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可追溯性,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予以规定。

    3.5.4 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员工有权获取与其作业环境和健康相关的记录。

    3.5.5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包括: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记录;

    (b)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记录;

    (c)有关国家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方面的记录;

    (d)员工在有害作业环境中的暴露量、作业环境监测与员工健康监护的记录;

    (e)主动与被动的监测结果的记录。

3.6.交流

    3.6.1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有关的计划和程序,目的是:

    (a)对内、外部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信息予以接收、记录和答复;

    (b)确保组织内相关职能和层次间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的顺利交流;

    (c)确保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及想法和建议被接收,并得到考虑和答复。

3.7.初始评审

    3.7.1 如可行,应通过初始评审过程对组织现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相关管理方案进行评价。如果组织尚未建立或欲重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该组织属新建组织,则初始评审可作为其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

    3.7.2 初始评审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如可行,应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交流。初始评审应该:

    (a)查明现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导则、特制导则,以及组织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其他要求;

    (b)辨识、预测和评价现在或预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的危害/危险;

    (c)确定现有的或欲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危险;

(d)分析员工健康监护数据。

    3.7.3 初始评审的结果应:

    (a)形成文件;

    (b)作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依据;

    (c)为持续改进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一个能够测量的基准。

3.8.体系策划、实施与运行

    3.8.1 此项工作旨在建立一个满足下述要求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a)至少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b)有助于实施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c)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3.8.2 组织应根据初始评审、复评的结果或其它可获取的资料,制定充分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策划方案,策划方案应有助于保护作业场所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其内容应包括:

    (a)明确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如可行应量化)及其优先顺序;

    (b)旨在实现目标的计划,包括明确的职责和绩效标准,表明做什么事,谁来做,什么时间做;

    (c)可供选择的测量标准,以确认目标的实现;

    (d)足够的资源保证,包括人力、资金及技术支持。

    3.8.3 职业安全健康策划方案应覆盖本导则第3章规定的和图2所示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实施与运行。

3.9.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3.9.1组织应依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初始评审或复评的结果,制定可测量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目标应:

    (a)适合于组织的特点、规模和活动的性质;

    (b)符合有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技术和经营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

    (c)将重点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好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d)切合实际并可实现;

    (e)形成文件,并向组织内所有相关职能和层次的人员进行传达;

    (f)定期评审,如可行予以更新。

3.10.危害预防

    3.10.1 预防与控制措施

    3.10.1.1 应识别和评价各类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风险,并按如下优先顺序进行预防和控制:

    (a)消除危害/风险;

    (b)通过工程控制或管理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危害/风险;

    (c)制定安全作业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措施来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风险的影响;

    (d)当综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残余危害/危险时,雇主应免费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并

    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使用和维护。

    3.10.1.2 危害预防和控制程序或管理方案应当予以制定,并且它应:

    (a)适合于预防和控制组织所面临的危害/风险;

    (b)定期评审,如可行予以修订;

    (c)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得到有效的实施;

    (d)考虑目前的认识水平,如可行考虑来自劳动监察机构、职业安全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的报告或信息。

    3.10.2 动态管理

    3.10.2.1 组织应对因内部的变化(如新用工制度、引入新工艺、新操作程序、新组织或新材料)和外部的变化(如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组织间的兼并、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和技术的更新)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并在变化前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3.10.2.2 组织在修改或引入新作业方法、材料、工艺或设备之前,应进行作业场所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活动。风险评价时,应与员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员会进行协商,并请他们参与。

    3.10.2.3 组织应确保在实施各项变化时,组织内所有相关人员都得到通知并接受相应的培训。

    3.10.3 应急预案与响应

    3.10.3.1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这些计划应辨识出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性措施。它们应与组织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应:

    (a)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

    (b)向有关的主管机构、邻近单位和应急响应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并与之建立联系;

    (c)阐明现场急救、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疏散的措施和步骤;

    (d)向组织内全体人员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培训,包括定期开展应急预案与响应程序的演练。

    3.10.3.2 组织在制定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时应与外部应急响应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沟通合作。

    3.10.4 采购

    3.10.4.1 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

    (a)符合组织在采购和租赁说明书中提出的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

    (b)在采购货物与接受服务前,查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c)在使用前做出安排,符合各项安全健康要求。

    3.10.5 承包

    3.10.5.1 组织应当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组织的各项安全健康要求(或至少等效的要求)适用于承包商及其员工。

    3.10.5.2 针对作业场所内承包商所制定的程序应:

    (a)包括评价和选择承包商时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

    (b)确保作业开始前,组织与承包方在适当级别建立有效的交流与协调机制,该机制应包括危害及其预防与控制措施方面的;

    (c)包括在作业场所内作业的承包方人员,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报告程序;

    (d)如可行,在作业开始前和作业过程中,对承包方或其员工提供安全健康教育培训;

    (e)定期监测作业场所中承包方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f)确保承包方执行现场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作业规程。

3.11.绩效监测与测量

    3.11.1 组织应制定并定期评审监测、测量和记录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程序,并明确组织中不同层次人员在绩效监测方面的责任、义务和权力。

    3.11.2 组织应根据其规模和活动的性质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来选择绩效标准。

    3.11.3 适合于组织的定性和定量测量方法都应予以考虑。这些方法的选择应:

    (a)依据组织所辩识出的危害/风险并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能支持组织的评审活动,包括管理评审。

    3.11.4 绩效监测与测量应该:

    (a)能够确定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是否得到实施,风险是否得到控制;

    (b)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监测,而不仅仅限于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统计;

    (c)将绩效监测与测量结果予以记录。

    3.11.5 监测活动应提供:

    (a)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反馈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识、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进危害辨识、危险控制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需的决策依据。

    3.11.6 主动的绩效测量作为一种预防机制,应对必要的基本情况进行监测,包括:

    (a)监测各项具体计划、绩效标准和目标是否实现;

    (b)系统检查各项作业制度、厂房、车间与设备;

    (c)监测作业环境(包括作业组织)状况;

    (d)对员工实施健康监护,如可行通过适当的体检或对员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症状进行跟踪,以确定预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组织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集体协议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

    3.11.7 被动的绩效测量包括对如下事项的确认、报告和调查:

    (a)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包括因病误工记录)、疾病与事件;

    (b)其他损失,如财产损失;

    (c)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失效情况。

    (d)员工康复计划。

    3.12.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及其对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3.12.1 对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起因(及潜在原因)的调查应找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不足,调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3.12.2 调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如可行邀请员工及其代表参与。

    3.12.3 如果组织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员会,则调查结果应与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员会应提出合理的建议。

    3.12.4 调查结果及安全健康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还应与负责采取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纠正措施作为管理评审的一项内容应在持续改进活动中予以考虑。

    3.12.5 通过上述调查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予以实施,以免重复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

    3.12.6 在考虑保密性要求的前提下,外部调查机构,如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等提出的调查报告可参照内部调查报告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3.13 审核

    3.13.1 组织应制定计划以定期开展审核活动,来判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及其要素的实施能否恰当、充分、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备类事件发生。

    3.13.2 组织应制定有关审核的原则和程序,来明确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审核范围、审核频次、审核方法和报告方式。

    3.13.3 审核应包括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或部分要素的评价。审核应覆盖如下内容:

    (a)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b)员工参与;

    (c)职责;

    (d)能力与培训;

    (e)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f)信息交流;

    (g)体系策划、实施;

    (h)预防与控制措施;

    (i)动态管理;

    (j)应急预案与响应;

    (k)采购;

    (l)承包;

    (m)绩效监测与测量;

    (n)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及其对安全健康绩效影响的调查;

    (o)审核;

    (p)管理评审;

    (q)预防与纠正措施;

    (r)持续改进;

    (s)任何其他适用的审核标准或要素。

    3.13.4 审核结论应确定所建立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或部分要素是否达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满足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要求;

    (b)有效地促进全体员工的参与;

    (c)对组织绩效评价结果及前次审核结果有所响应;

    (D)能确保组织遵守(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e)能实现持续改进和实施最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3.13.5 审核应由组织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员进行,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的活动无利害关系。

    3.13.6 审核结果与结论应与负责纠正措施的人员交流。

    3.13.7 如可行,员工应参与选择审核员以及作业场所审核的各阶段,包括审核结果的分析。

3.14 管理评审

    3.14.1 管理评审应:

    (a)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总体策略是否满足既定的绩效目标;

    (b)评价管理体系是否满足组织及其投资方,包括员工及政府主管机构的要求;

    (c)评价是否需要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做出调整,包括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的调整;

    (d)及时确定改进措施,包括调整组织及绩效测量方式。

    (e)为制定有效的计划和持续改进措施(包括重点考虑的事情)提供指导性意见;

    (f)评价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g)评价自前次管理评审以来后续措施的有效性。

    3.14.2 组织应依据自身的需求与条件、确定雇主或最终责任人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评审活动的频次与范围。

    3.14.3 管理评审应考虑:

    (a)与工作有关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的调查结果;绩效监测与测量的结果;审核活动的结果。

    (b)可能影响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内、外部因素及各种变化,包括组织的变化。

    3.14.4 管理评审的结果应予以记录,并向下列相关方正式通报:

    (a)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素负责人员,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b)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

3.15 预防与纠正措施

    3.15.1 组织应针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绩效监测与测量、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所提出的预防与纠正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方案应能:

    (a)辨识并分析与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种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订、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自身的调整,并检查其有效性,同时形成文件。

    3.15.2 如果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其它资料时发现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不够充分或可能不充分时,应及时合理地调整预防与控制措施的优先顺序并予以实施,并将此过程形成文件。

3.16 持续改进

    3.16.1 组织应制定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有关要素及整个体系。方案中应考虑:

    (a)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

    (b)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结果;

    (c)绩效监测与测量的结果;

    (d)与工作有关的伤害、疾病、不健康和事件的调查结果以及审核的结果与建议;

    (e)管理评审的结果;

    (f)组织所有成员,包括安全健康委员会(如果有的话),对持续改进的建议;

    (g)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组织自愿签署的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体协议;

    (h)所有新的相关信息;

    (i)有关员工健康保护与促进计划实施的结果。

    3.16.2 为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本组织应与其它组织比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法和绩效。

 

术语表

    本导则中术语含义如下:

    主动监测:检查危害和风险的预防控制措施,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与所确定的标准的符合性。

    审核:一个系统的、独立的和文件化的过程,以获取证据并客观评价以确定所定目标的实现程度。该过程并不一定指独立的外部审核(由来自组织外部的一个或多个审核员进行的审核)。

    主管机构:负责制订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政策和框架并提供给相关指导职能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团体。

    专业人员: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并具有足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能够完成某一特定工作的人员。

    持续改进: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循环过程。

    承包方:在雇主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雇主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雇主:任何雇佣一个或多个员工的自然人或法人。

    危害:能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伤害或损害的潜在因素。

    危害评估:对各类危害的系统评价。

    事件:与工作有关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害的不安全事情。

    组织: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商行、企事业单位、机构、学会、协会或其中一部分,不论其是联营的、还是独营的,公有的或是私有的。对于有一个以上运营单位的组织,其中的一个运营单位也可称为组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被动监测:对因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不足而引起的伤害、不健康、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风险: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对人的健康造成损伤或损害的严重度的结合。

    风险评价:评价作业场所的危害对人体的安全与健康造成的危险程度的过程。

    安全健康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组织所建立的由员工安全健康代表和雇主代表组成的委员会。

    作业环境监测:指识别和评价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作业环境因素的通用术语。包括对组织的作业场所中的卫生设施、职业卫生条件、有害因素、集体及个体防护用品、员工暴露于有害物质的水平及其控制措施等内容的评价。从保护员工健康的观点来看,作业环境监测应集中于但不仅仅局限于人机工效、事故和疾病预防、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作业组织及作业场所心理因素等方面。

    员工:定期或临时为雇主工作的人员。

    员工健康监测:为检测和识别异常情况而对员工健康进行评价的通用术语。监测结果应用来保护和增进员工个人、集体以及受作业环境影响的人员的健康,健康评价程序包括但不仅局限于对员工进行体检、生物学监控、辐射检查、问卷调查及健康记录评估等内容。

    员工及其代表:导则中多次提及员工及其代表,目的在于如果有员工代表的话,他们可作为员工参与的一种方式。在某些情况下,应包括所有员工及所有员工代表的参与。

    员工代表:根据1971年135号《工人代表公约》,经国家法律和惯例认可的任何人,如果他们是:

    (a)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

    (b)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协议的相关条款,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其职责不包括被认为是工会专有特权的活动。

    员工的安全及健康代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工伤、不健康与疾病:作业时因暴露于化学的、生物的、物理的环境下,或因作业组织和心理等因素的作用而对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

    作业地点:在雇主的控制下,员工必须工作的或必须去工作的物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