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用户

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的失业赔偿公约

2005-02-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第8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20年6月15日在热那亚举行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热那亚会议议程第二项所列关于监督协议条款的实施、设置海员职业介绍所和上年11月在华盛顿通过的失业和失业保险公约和建议书适用于海员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通过下述公约,供国际劳工组织会员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规定加以批准,此公约得称为《1920年失业补偿(沉船)公约》。
    第1条
    1.就本公约而言,“海员”一词包括在海上航行的任何船上受雇的一切人员施加的举吊力应与水平方向成如下角度:
    长12000mm(40ft)(公称)或以上的集装箱为30°;长9000mm(30ft)(公称)至12000mm(40ft)(公称)但不包括12000mm本身的集装箱为37°;长6000mm(20ft)(公称)至9000mm(30ft)(公称)但不包括9000mm本身的集装箱为45°;长度小于6000mm(20ft)(公称)的集装箱为60°。
    (B)采取其他附加的方法举吊
    内载负荷:
    均布负荷使集装箱和试验负荷的总重量等于1.25R。
    施加的外力:
    按试验程序规定的方式举吊1.25R总重量。
    内载负荷:
    均布负荷使集装箱和试验负荷的总重量等于1.25R。
    施加的外力:
    按试验程度规定的方式举吊1.25R总重量。
    (i)叉槽举吊:
    集装箱应放在与它处在同一水平面的横条上,横条应置于每一个用来举吊重载集装箱的叉槽的中心。横条的宽度应与用来作业的货叉相同,横条并应伸入叉槽长度的75%。
    (ii)夹钳臂位置举吊:
    集装箱应放在与它处于同一水平面的垫块上,在每一夹钳臂位置底下放一垫块。垫块的尺寸应与用来作业的夹钳臂的举吊部位面积相同。
    (iii)其他方法:
    如果所设计的集装箱不属于(A)或(B)(i)和(ii)的任何方法在其重载的状况下举吊,也应进行代表这种适用方法的加速度状况的内载负荷和施加外力的试验。
                            2  堆码
    1.国际运输条件,如最大垂直加速力显著地不同于1.8g,而集装箱又能可靠而有效地限制到这种运输条件时,堆码负荷将随加速力的适当比例而变化。
    2.成功地完成本试验后,即可估定在集装箱上面允许施加的静力堆码重量,并将其填写在安全合格牌照“对1.8g的允许堆码重量(kg、lbs)”项内。
    内载负荷:
    均布负荷使集装箱和试验负荷的总重量等于1.8R。
    施加的外力:
    对四个角配件的每一个,施加垂直向下力等于1/4×1.8×允许静力堆积重量。
    具有规定的内载负荷的集装箱应放在一个坚硬水平面所支撑的四块水平垫块上,每个底角配件或等同的角结构之下放一垫块,垫块的中心点应在角配件之下,垫块的设计尺寸应近似于角配件。
    每个外力应通过相应的角配件或相同设计尺寸的垫块作用在每个配件上。试验角配件或垫块应偏离集装箱顶角配件横向25mm(lin)和纵向38mm(1.5in)。
                            3  集中负荷    (1)顶部
    内载负荷:
    无
    施加的外力:
    300kg(66l1bs)的集中负荷平均分布在600mm×300mm(24in×12in)的面积上。
    外力应垂直向下作用在集装箱顶部外表面的最薄弱部分上。
                            3  集中负荷    (2)底部
    内载负荷:
    两个各为2730kg(6000lbs)的集中负荷,各通过142cm∧<2>(22in∧<2>)的接触面作用在箱底上。
    施加的外力:
    无
    该项试验要求将集装箱的四个底角搁置在四个水平支撑物上,使集装箱的底结构能自由挠曲。
    一个试验装置,在其总接触面积为284cm∧<2>(44in∧<2>)的两个表面上装载5460kg(12000lbs),即每个接触面积为142cm∧<2>(22in∧<2>)的两个表面上各装2730kg(6000lbs),表面宽为180mm(7in),两个表面中心的间距为760mm(30in),然后应使其在整个集装箱底面积上移动。
                          4  横向推拉
    内载负荷:
    无。
    施加的外力:
    从侧面推拉集装箱的端结构。使用的力应等于该集装箱的设计要求。
    空载状态的集装箱的每个底角应放在四个水平支撑物上,并以固定装置制止其横向或垂直移动,使横向抑制力仅作用在应力作用点或对角线的底角上。
    外力应分别或同时作用在集装箱一侧的每一顶角配件上,外力的方向即平行于箱的底部,又平行集装箱各端的平面,先向顶角配件,然后反向顶角配件施力。对于每一端与其垂直中心线相对称的集装箱,仅需对一侧进行试验。但对两端不对称的集装箱,则两侧都应进行试验
                          5  纵向固定(静力试验)
    在设计和制造集装箱时必须考虑到,当集装箱以内陆运输方式运输时,可能会遇到水平地作用集装箱上的纵向2g加速度。
    内载负荷:
    均布负荷使集装箱和试验负荷的总重量等于最大营运总重量或额定重量R。
    施加的外力:
    使集装箱每侧承受纵向R数值的压缩和拉伸力即整个集装箱箱底将承受2R的合力。
    具有规定的内载负荷的集装箱,应通过将一端的两个底角配件或等同的角结构系固在合适的固定装置点上,获得纵向固定。外力应首先作用于固定装置点方向,然后再反方向施力。集装箱的每侧都应进行试验。
                        6  端壁
    端壁应能承受的负荷不得小于最大允许载货重量的0.4倍。但是,如果设计的端壁承受的负荷小于或大于最大允许载货重量的0.4倍时,应根据附件Ⅰ第1条的规定将该强度系数在安全合格牌照上予以注明。
    内载负荷:
    使一个端壁内部承受0.4P的均布负荷或按集装箱设计要求的其他负荷。
    施加的外力:
    无。
    规定的内载负荷应适用于下列各项:
    集装箱的两端都应进行试验。但如两端相同只需试验其一端。无侧开口外或无侧门的集装箱,其端壁可分别或同时进行试验。有侧开口处或侧门的集装箱,其端壁必须分别进行试验。
    当分别进行试验时,作用在端壁上的力的反作用应被限制在集装箱的底部结构上。
                        7侧壁
    侧壁应能承受的负荷不得小于最大允许载货重量的0.6倍,但是,如设计的侧壁承受负荷小于或大于最大允许载货重量的k0.6倍时,应根据附件Ⅰ第1条规定将该强度系数在安全合格牌照上予以注明。
    内载负荷:
    使一个侧壁内部承受0.6P均布负荷或按集装箱设计要求的其他均布负荷。
    施加的外力:
    无。
    规定的内载负荷应适用于下列各项:
    集装箱的两侧都应进行试验。但如两侧相同,只需试验其一侧。侧壁应分别进行试验。内载负荷的反作用应被限制在角配件或等同的角结构上。开顶集装箱应根据设计要求的操作状态进行试验。例如,将可拆卸的顶部构件保持在原位上进行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