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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不予认定工伤

2014-06-25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案例]  刘某红,女,37岁,鹤峰县公路管理局养护工。  2013年12月12日上午,刘某红在鹤峰县太平镇辖区即鸦来线K309米至314米处养护公路。下午14时左右,刘某红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返回其住所,当行至鸦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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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刘某红,女,37岁,鹤峰县公路管理局养护工。

  2013年12月12日上午,刘某红在鹤峰县太平镇辖区即鸦来线K309米至314米处养护公路。下午14时左右,刘某红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返回其住所,当行至鸦来线K301+800米时,刘所骑摩托车撞在沙堆上,导致受伤。该县中心医院诊断为:1、头皮血肿;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左肱骨慢性骨髓炎改变。2014年4月10日,刘某红向该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依法受理。

  2013年12月19日,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30015号),认定为:2013年12月12日,刘某红驾驶QF55xx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太平出发向鹤峰县方向行驶,当日13时50分许,刘行驶至325省道K301+800米处时,直接撞在路边的沙石上,摩托车倒地,造成刘某红单方受伤的交通事故。刘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三十条之规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全部责任。

  2014年5月21日,该县人社部门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红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分析]

  2010年12月20日发布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作了部分调整,其中第十四条第(六)项将原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红负全部责任。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从《条例》规定看,刘某红所受伤害,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鉴于此,鹤峰县人社局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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