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女士:我在2009年工作中伤了腰部和腿部,工伤鉴定等级分别是10级和7级,一部分工伤待遇现在还没拿到。我的工伤待遇也可以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吗?
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此次工伤职工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等级共分10级,其中只有1至6级工伤职工有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宋女士这种情况不在此次工伤待遇调整范围内,只需按照规定执行即可。
按照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职工还可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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