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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公司财物还能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吗?

2011-06-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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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李律师,我的远房亲戚廖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在社保部门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10年4月20日,胡某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为其派往两名护理人员,并先期垫付了全部住院费用。2010年5月10日,廖某被认定为工伤。今年2月,廖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伤好后,廖某继续在公司工作。今年4月,廖某因偷盗公司建材,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廖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答:职工享受工伤待遇与职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就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在今后就业时因伤残造成就业限制的一种补贴;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职工的残疾在今后需医疗方面的补助,这两项权利是工伤职工自工伤发生之日起就已确立,不以其他条件为限制。所以,廖某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廖某在工作中偷盗公司建材被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有过错解除,所以不能享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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