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系一汽车修理厂的职工,从事汽车修理工作。2005年4月20日上午11点10分,张某刚刚完成一辆由车间主任安排的汽车修理工作,该厂刘厂长的朋友赵某就开来一辆汽车要求张某给予帮助修理一下。当时刘厂长不在厂内,张某曾经与赵某见过面,有碍于刘厂长的关系,张某在既未与车间主任打招呼,也未让赵某办理修理单的情况下,就答应为赵某修理汽车。在修理过程中,由于汽车较旧,在扳动一个过紧的螺丝时,扳手从螺丝上滑脱,打在左手上,经医院检查:造成左手腕骨裂,在家休息了三个月。事故发生后,张某提出:自己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给厂长的朋友修理车辆时发生的事故,要求工厂给予工伤补偿。工厂则提出:张某违反了规章制度,在没有经过领导允许的情况下干私活,应当给予处罚,不能认定为工伤,单位不负担各种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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