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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2010-06-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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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某酒瓶厂的一名工人,老板接到订单,让本该歇班的我加班,经提议老板同意让我几个以前从事过酒瓶加工的老乡来完成这批订单。在加工过程中,排在地上的酒瓶内胆发生爆炸,我的一个老乡眼睛被炸成九级伤残。劳动仲裁为工伤,但老板不服,上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不是工伤。老板没有跟厂里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工人上过工伤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护我老乡的权益呢?

  答:老乡虽未与酒瓶厂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事实劳动关系作出如下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以上的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可以分析得出:第一,老乡的顶班是得到了酒瓶厂老板同意和认可的。第二,老乡在工作期间受到厂里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老乡提供的工作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此外,酒瓶厂没有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老乡与酒瓶厂之间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实质性要件的,所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换一个角度说,本案的发生是在人力不能控制的酒瓶内胆爆炸炸伤眼睛,如果此时是该厂的员工,伤害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另外,在你与老板协商是否用你的老乡时,老板就应当马上想到这个劳动者如果在本单位发生事故,应该承担工伤赔付的责任。你可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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