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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 下班受伤仍判工伤

2010-06-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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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3月2日,李大明经他人介绍到广安市某煤矿采煤二队从事采煤工作,却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22日凌晨,李大明下班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回家,途经石溪线143KM+5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左肩胛骨、双侧肋骨骨折和椎体压缩性骨折,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经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09年4月,李大明的工伤待遇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得到华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但用人单位不服,于2009年5月诉至华蓥法院,要求撤销华蓥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李大明在广安市某煤矿采煤下班回家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工伤,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二条和《工伤保险条例》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诉请驳回李大明的索赔工伤待遇、不支付其双倍工资的要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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