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
2008年9月,我在某工厂作业的时候,被高压电电击致重伤,伤残等级鉴定为5级伤残,并认定为工伤。后经调查,高压电漏电系因电工孙某操作失误所致。现因工伤赔偿问题,我与单位发生纠纷,单位认为我应该起诉孙某,然后单位再赔偿。我想请问,如果孙某负责赔偿,单位还要承担工伤的责任吗?能不能由单位来起诉孙某呢?
律师:
本案中,王先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的同时,要求孙某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王先生的人身损害如果是第三人孙某违规操作造成,在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了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补偿后,还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获得双重赔偿。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是其法定义务,不因职工放弃对第三者侵权赔偿诉讼而扣减。《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应由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或其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才有权提起,用人单位无权直接或代位提起。故在工伤职工放弃对第三者侵权赔偿诉讼时,用人单位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是我国《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一项特殊权利,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得多重赔偿而制造保险事故。但现行的关于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赋予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代位追偿权。因此,被害人是否对侵权人主张权利,不得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条件,也不能代替被害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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