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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退休人员能否要求护理费?

2009-03-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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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单位一转业干部,在部队时是工程兵,曾因矽肺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伤残。1984年退休。现在其被鉴定为4级伤残,要求享受护理费。本人生活能力正常,可以接送小孩上学。怎么办?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该职工在部队时因工致残,现在伤情恶化,如果其已经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则应当作为工伤处理。只有在构成工伤的前提下,才可能支付护理费。

      但成立工伤,不一定必然享受护理费,还需要进行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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