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0日,张晚班,时间为晚上19点至早7点,工作为在水泥厂从事包装工作。当晚零时,主张回宿舍吃夜餐,吃完后返回水泥厂等待工友回来一起工作。见时间还早,他便躺在厂门口左侧睡觉,被倒车进入水泥厂的货车轧伤,交警部门认定张不负事故责任,张向厂家申请要求按照工伤待遇,但厂家拒绝,请问:张某的情况能否认定工伤?
分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发当晚,张的工作是从事水泥包装,零时许,工人们停下工作吃夜餐,张吃完夜餐后,等待工友开工的时候发生了事故,应该认定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
对于工作场所的争议问题,从本案的情况看,虽然伤害的地点是在工厂门口,但不能简单的以工厂门口作为确认某一场所是否属于工作场所,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发当时的情形予以考虑。
对于本案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引起的,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张无责任,那么张在等待工友一同工作的时间内受伤,与其从事的工作有关联的观点是成立的,符合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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