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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工伤保险制度的关键在于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2008-05-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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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首先应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是由社会成员互济,帮助个人或家庭抗拒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的一种制度。而影响劳动者经济保障和收入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主要包括:

  老年风险(就业机会减少甚至丧失、收入来源减少);生育风险;疾病风险;失业风险及工伤风险(或职业风险)等。世界卫生组织提出改善人类生命三个阶段的质量目标为:生命的准备阶段(0~18岁);生命的保护阶段(18~60岁)及晚年生命阶段(60岁以上),其中保护职业人群中的生命质量(欧洲称“工作生命质量”)是最重要的。工作生命质量是人们健康的基础,使职业人群身体健康。

  二、工伤预防——工伤保险——康复三位一体

  工伤保险要牢固的树立起“预防为主”的观点,以“预防优先”为原则。工伤事故率低,就可以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使其良性发展。因而,工伤保险机构不能被动地支付保险费及奖惩等,还应采取主动行动。该机构不直接参与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管理,但应该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监督、安全卫生咨询工作,促使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这样,工伤保险基金在“预防”工作上,会用到实处。

  工伤保险与康复相结合,表明工伤保险的意义不仅是在于劳动者因工作而发生伤害后理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医疗,而更应重于受到伤害并经过一定的医疗后劳动能力的恢复,这是“积极的”政策,是对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也是对劳动者负责的态度。

  康复既包括医疗康复,又包括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医疗康复仅仅满足了伤残人员的部分需求。在施行了必要的治疗之后,紧接着应该考虑的就是如何部分或全部恢复伤残者的劳动能力,这一点对于伤残者尤为重要,关系到其今后的生活与工作,对于国家和企业也是避免人力资源浪费所使然。对于伤残较重,经过职业康复仍不能恢复其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应给予社会康复,使其能够自理,重新恢复其社会生活。

  三、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实施的有力保障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是密切相联的,所谓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指改善劳动环境条件,减少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纵观世界各国职业安全卫生发展历史,可以得出结论:事故预防的最关键措施是要有完善的安全卫生法规。例如:美国60年代曾对全美每年由于职业危险造成的健康和经济损失作过调查和估算,每年因各种职业危险造成工人死亡人数达1400人,伤残人数高达200多万。工人因病、伤缺勤使美国工业界每年损失1.5美元,国民生产总值损失80亿美元。这项调查促使1970年美国国会审议通过联邦《职业安全卫生法》,从而使美国工伤事故率及职业病发生率大大降低。1980~1990年10年期间,工人工伤事故死亡率减少31%。经济损失也大大减少了。

  我国的安全卫生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哪个时期国家重视安全生产并颁布了相应的法规,这一时期工伤事故率及职业病发生率就会降低;相反,哪个时期忽略了安全卫生法规建设及监督检查工作,这个时期的事故率就会增高,经济损失也相应大大增加。尽管几十年来国家已经颁发了很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条例,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状况令人堪忧。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工业生产中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约3380多万人,占全体工业生产人数的30%以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每年新发生尘肺病例近2万例,死亡5000余例。尽管1997年全国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事故比1996年有所下降,然而,我国的安全生产现状依然是很严峻的。例如,仅1997年平均每天发生火灾101起,每天因火灾死亡6.1人,伤9.4人,每天的直接财产损失281.2万元。

  造成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状况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主要的原因是我国至今尚未颁布一部综合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及综合性职业病防止法律,有些已有的法规,已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要求。由于相应的法制不健全,政策不配套,不能适应目前形势的需要。因而,在一些地区和企业中忽视职工健康和安全的短期行为有所发展,其中十分严重也较为普遍的一个现象就是转嫁职业危害。一些大企业以“联营”等形势将危险和有害作业向乡镇企业转嫁,换取自身的高效益,却给本来管理手段就不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乡镇企业造成了严重的职业危害后果。还有不少企业借用工制度不完善,将有害作业向临时工、农民工转嫁,采取短期合同工的办法,招收这些人来从事本单位职业危害最严重、劳动强度最大、最不安全的作业,却又往往不给这些农民工、临时工以政府规定的、合理的社会保险。由于我国法制不健全也给了一些外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一些地方政府及企业急于引进资金、技术的心理,将一些存在有害作业的工业生产转移到我国境内。种种不法行为又都是利用了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等具有迟发性和长期潜伏期的特点,将合同终止期限限制在职业病症状出现之前,从而把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工人推给了社会或其他企业。而流散到社会或返回农村的职业病患者,由于得不到国家规定的劳保待遇或享受工伤保险,不少境况十分悲惨。

  如前所述,工伤保险工作应牢牢树立“预防为主”的观点。现仅以职业病为例,多数严重的职业病,世界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和措施,但是,所有的职业危害又都是可以预防的。各国公认“预防为主”是最有效的、最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策略。国外有关专家曾对职业病预防进行经经济学的研究,得出著名的“7:4:1”结论,即从总体上看,假设企业发生职业病和职业性人身伤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7,那么在发生这些事件之前,企业事先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和防尘防毒措施所需投资仅为4;如果企业在初建时就通过科学预测,将防护措施与整个项目的设计和建造等统筹考虑,其投资仅为1。我国卫生系统也曾对尘肺病作过类似的研究:预防的投入与尘肺病造成的损失比例为1:6。

  仅由上例即可看出,如果我们有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与制度,如果我们的企业都严格遵守这些法规与制度,如果我们的经营者都能够科学地评价安全卫生投入与产出,加大投资,如果我们的劳动者都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并且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那么,我们每年特大伤亡事故及新增职业病患者人数势必会大大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也会大大减少。

  总之,工伤保险制度的关键在于完善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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