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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工伤保险的经济手段促进生产安全生产

2008-02-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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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关系的认识

  工伤保险制度与安全生产关系密切。离开事故预防及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制度无法良性运行。在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利用工伤保险的管理措施和经济手段去促进事故预防,对企业安全生产形成制约机制,是深化工伤保险制度和建立健全新型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这一做法改变了过去工伤保险单纯的善后处理、保证伤残人员生活的消极做法,给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搞清楚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点,是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基础。从工伤保险改革的目的看,应把握“减轻负担、事故预防、减少伤亡、确保待遇”这16个字,其基于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双方权益。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如差别费率的确定、浮动费率的调整和奖惩等方面的管理措施来实现的。至于其他方面如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安全监督与检查,设备的检测、检查,科研等本文暂不涉及。

  二、我省在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方面的实践

  浙江省及部属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自1994年起步。几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项主要工作:一是建立了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集和待遇发放的业务管理机构;二是建立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并试行了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基金按比例提取奖励费返还企业的做法:三是规范了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四是完善了劳动鉴定工作。同时,强化工伤保险的宣传工作。

  利用工伤保险经济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的具体做法是:

  1、差别费率的确定。在对实施社会工伤保险前2年发生的工伤事故率、支付费用数字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每个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和职业危害性程度即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率,确定了行业差别费率。分别为工资总额的0.3%、0.7%、1.0%三个档次,平均费率为0.38%。

  2、浮动费率的调整。1997年,试行了浮动费率,对费率0.7%、1.0%,年赔付率在45%以下的105家参保企业在原费率的基础上,分别下浮0.1个百分点。通过调整,使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费率从0.3%、0.7%、1.0%三档演化为0.3%,0.6%、0.7%、0.9%、1.0%五档,平均费率由原0.38%降为0.37%,人均缴费从1996年的40元降为1997年的29元。浮动费率将每2年调整一次。

  3、基金按比例提取奖励费返还参保企业。1998年初,按当年结余基金的10%提取奖励费,主要用于奖励对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适当补偿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建设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采用的三种工伤保险经济手段,都是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降低事故率的目的出发,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发挥一定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一是存在影响判别费率确定的因素:首先,企业经济性质决定了其差别费率档次。但企业自主经营权扩大。同一单位可能涉及几个行业,差别费率无法确定准确。其次,一个企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并不仅仅是由行业性质所决定的。投入资产规模、采用科技程度、管理方式及人员素质等等都对工伤保险程度有着影响作用。再次,由于工伤保险实施前后对工伤性质的认定、统计、处理不尽相同,差别费率确定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以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的工伤数据来推算差别费率可能会产生偏差。同时将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工作中突发疾病等等边缘事故,列入工伤范围,不仅与确定差别费率的原则基本没有关联,而且就行业而言,它们对每个人没有差别。对参保单位来说,人员多,这类事故发生概率就高;另外,单一的差别费率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难以起到促进企业采取预防措施、促进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二是影响浮动费率效果的因素:首先,仅以赔付率作为浮动费率实施的确定指标,不合理。多事故,低赔付率,能说是安全生产搞得好吗?而少事故,高赔付率也不能说企业安全生产搞得不好。决定赔付额度有很强的偶然因素,特别是比照工伤范围的扩大。当然赔付率应作为浮动费率的一个重要指标。其次,仅将浮动费率在高费率企业中实施,将费率企业排除之外,这不仅会影响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积极性,而且也背离了公平原则。再次,浮动费率仅以赔付率45%作为一个惟一划分界线,而对在0%~45%范围内的,全部下降0.1百分点,显然不尽合理,是否应予分档。

  三是基金按比例提取奖励金返还参保单位,在实践中,没有具体的规定,随意性太大,有比较强的照顾性质,不利于有效地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当然所有的这些问题,仅仅是办法操作中的不足,有待于在实践中研究,进一步完善。

  三、工伤保险三种经济手段的设计与完善

  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的确定是根据总量来设计的。也就是说费率的确定要兼顾一定的面,每档费率标准适应一定范围的征集对象。要让费率标准兼顾每一个具体的征集对象,使每个对象都比较合理地承担相应的义务,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而对费率的不合理因素进行调整却是可能的。差别费率对群体而言,调节群体关系。而浮动费率和基金按比例提取奖励费返还的办法对个体而言,调节个体关系。三者相互结合、补充,构成了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经济手段的一个完整体系。其中差别费率是基础,浮动费率是调适的主要手段,基金奖励返还是补充手段。

  对此,在设计工伤保险三种经济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的办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义务性。企业应同社会一起共同承担分散工伤风险的义务。因此,差别费率不管划分为几个档次,都应体现定点。这作为每个行业风险一致的基数,在实践浮动费率时,可规定为保底下数。二是整体性。差别费率、浮动费率和基金奖励返还是一个有机体系。差别费率影响了浮动费率和基金奖励返还的设计与操作,而离开浮动费率和基金奖励返还,仅有差别费率对安全生产便没有制约和激励作用。三是准确性。费率确定一般是以某一行业所有企业状况为依据来制定。在测定费率时,要注意新老制度的不同,尽可能准确。四是公平性。浮动费率和基金奖励返还要兼顾全体参保单位,不能只在部分企业实行。五是激励性。各项指标的设计要切实达到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和激励作用。六是操作性。力求简单明了,操作性强。

  下面以我省省及部属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例,按义务性、整体性、准确性、公平性激励性和操作性等六方面特性,提出完善工伤保险经济手段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思路。

  前提与条件:实行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经正确测算,确定差别费率为0.3%、0.7%、1.0%三个档次而且费率准确。费率调整幅度为本行业差别费率的5%至40%;费率调整最低不低于0.2%,最高不超过1%。分析:

  1、差别费率确定后,其中三个差别费率的0.2%为企业同社会一起共同承担工伤风险义务的费率。也就是说,0.2%为费率的保底数。

  2、浮动费率的考核指标,从操作简便出发,抓住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率和安全生产两个数量指标进行考核。其中工伤事故率作为否定指标,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率作为浮动主要评估指标。

  ①工伤事故率=本期内工伤事故人次/本期内职工平均人数×1000%

  即每平均1000名职工伤亡人数

  ②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率=本期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额/本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收缴额×100%

  3、在5%至40%调整幅度内规划10%、25%、40%三档。

  4、基金奖励返还额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提取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具体额度,以奖金额确定。

  5、工伤事故率考核指标数量化。

  6、确定赔付率划分为:10%以下,10%~25%、25%~40%、40~70%、70%~90%、90%~100%以上七档。

  7、根据以上分析和设定,运用工伤保险经济手段促进安全生产的办法可设计为(以表格说明)见表

  8、几点说明:

  ①浮动费率在考核期内有效,进入下一轮考核时,浮动幅度仍以行业差别费率为基准。

  ②浮动费率的确定,按调整幅度计算后,保留一位小数点。

  ③费率已达1%封顶的参保企业,费率调整时,只降不升。需上浮时,不上浮,但取消下一轮费率下浮资格,保留基金奖励返还资格。

  ④基金奖励返还这里只对参保企业。而对个人的奖励,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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