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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2008-05-20   来源: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0]88号文件批复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环保局对全市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审批等管理工作。

各区、县环保局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执行本办法。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虽有许可证,但其许可证所载明的危险废物类别与所提供、委托的危险废物类别不符。

第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和《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分别为不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

市环保局根据申请单位的设施水平、经营能力,在许可证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期限、方式、范围、场所、危险废物的类别与数量等。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

第五条 持有《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必须进行六个月至一年的试运行。试运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持证者应当向市环保局提出换领《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同时提交试运行期间经营情况报告和环境监测报告,市环保局按照审批程序受理换证申请(可视情况延长试运行期限)。

第六条 在《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市环保局对持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核查验证。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验证前一个月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年度报表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监测频次不少于二次),同时抄报经营设施所在地的区、县环保局。

有效期限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满前一个月向市环保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环保局按照审批程序受理换证申请。

第七条 持证单位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场所、经营危险废物的类别或数量的,应当向市环保局申领并填报变更申请表,重新申领许可证,市环保局按照审批程序受理。

变更申请经批准后,由发证机关收回原许可证,颁发变更后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申请单位不得从事申报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第八条 持有《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终止经营报告,按市环保局核准的日期停止经营活动。停止经营活动后一个月内向市环保局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经营报告应当包括:终止经营活动的理由、防止危险废物流失、防止经营场所的环境污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后期环境质量监测等计划、措施和资金安排,以及经营场所变更后的用途。

第九条 持证单位应当详细记载每日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危险废物的最终去向、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按照向危险废物产生者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送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档案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

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均有权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执行许可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收回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自即日起三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按期办理的,视为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二:

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合理布局,符合北京市的有关规划;
  2、 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3、 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资金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4、 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工艺技术、工艺条件和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技术、管理人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少于2名,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不少于4名;
  5、 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设施、设备和能力;
  6、 预防和控制经营活动中污染事故和其它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与措施;
  7、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环境保护监测分析和在线监测能力;

  二、具备前款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市环保局领取并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
  2、 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3、 危险废物经营计划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财务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副本;
  5、 其它相关资料。

  三、 市环保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答复。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受理的,由申请单位委托编制《经营危险废物能力评估报告表》,并报市环保局审查。

  四、 《经营危险废物能力评估报告表》由市环保局认可资质的机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特性;
  2、 危险废物包装、运输计划;
  3、 危险废物贮存、预处理、利用、处置工艺及残余物处理方法;
  4、 污染防治措施与相应设施、设备;
  5、 预防与处理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发生污染事故和其它突发性事件的方案和措施;
  6、 技术力量与管理水平;
  7、 专家评估意见。

  五、 市环保局在收到《经营危险废物能力评估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进行六个月至一年的试运行。
  对经审查存在不足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颁发《危险废物经营(临时)许可证》,进行六个月至一年的试运行。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告知理由。

  六、本程序和条件同样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的受理审批。 

附件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附件五:经营危险废物能力评估报告表(参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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