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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推行清洁生产若干规定

2008-05-20   来源:沈阳市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环控[1997]232号文件《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沈委[1997]8号文件《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清洁生产试点的具体实践,对我市推行清洁生产做出如下规定: 

一、清洁生产是实现工业污染防治从单纯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治理辽河流域污染,实现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有效措施。因此,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及工业主管部门要转变工业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的观念,高度重视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要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和优惠条件,积极支持、指导和鼓励污染企业开展清洁生产。 

二、市直各工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环保局、经贸委要加强生产管理方式,从生产过程的各环节着手实施清洁生产措施,减轻末端治理的压力。结合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经常性的自我清洁生产工作。

三、实施清洁生产企业是主体,法人是关键。企业法人要根据环境管理治理的需要及全市推行清洁生产的统一部署,按照“增效、降耗、节能、减污”的清洁生产目标,认真组织好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把开展清洁生产作为实现污染达标排放和完成然吴排放总量指标的重要手段。

四、个排污超标企业要加大污染治理的力度,企业领导要转变生产管理方式,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着手实施清洁生产措施,减轻末端治理的压力。结合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进行经常性的自我清洁生产。

五、根据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市环保局、经贸委将制定培训计划,对确定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负责人及工艺技术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以提高各层次有关人员对推行清洁生产的认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的方法和技能,把本企业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搞好。同时,也将组织市直各工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环保局、经贸委的有关人员进行清洁生产培训。

六、辽河流域是国家重点治理的流域之一。因此,对排入辽河流域污染负荷较大的企业是我市推行清洁生产的重点,必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七、企业推行清洁生产要与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与技术改造相结合,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有条件的企业要与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相结合,通过推行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的目标。

八、所有新建、扩建、改变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用技术起点高、能耗物耗低、污染产生量少的清洁工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包括清洁生产的有关内容,对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等方案进行详评,对工艺落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高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时提出的清洁生产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九、被下达限期治理的企业,要通过采用清洁工艺和实施经过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污染防治方案,达到限期治理的要求。

十、重点排污企业许可证发放,必须经过清洁生产审核,凭审核报告办理排污许可证。

十一、总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基础上产生的污染治理方案才能予以立项。

十二、国家和地方技改项目贷款、节能综合利用专项贷款、环保治理贷款等优先安排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十三、清洁生产是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年终考核、评比各有关部门及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绩效的内容之一。对在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保局、经贸委进行表奖。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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