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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化工通过上市环保核查却被疑为污染真凶 环保组织申请复议质疑环保部核查报告

2011-07-11   来源:法制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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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前发生的一场污染事件,一年后被环保组织翻出来,并称找到了造成污染的真凶——唐山三友化工[11.36 -1.73% 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友化工)。

  然而,正是这样一家污染企业却顺利通过了环保部的上市环保核查。这引发了环保组织的不满与质疑。

  7月7日,一直致力于环保公益维权的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简称重庆绿联)告诉《法制日报》记者,7月5日他们通过邮寄方式已向环保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三友化工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核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要求环保部撤销相关批文,严管资本市场入口。

  环保核查不能完全依据中介机构报告

  重庆绿联称,据了解,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三友化工,去年为整合化纤业务而发行股份、收购股权。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依照环保部、证监会规定应当进行环保核查。

  2010年12月2日,环保部公示了由石家庄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原则同意三友化工通过上市环保核查。2011年5月上旬,环保部网站公布了核查函全文。

  环保部公示的核查函全文即引起了重庆绿联的关注。

  重庆绿联认为,石家庄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三友化工重大资产重组环境保护核查技术报告是环保部同意三友化工通过上市环保核查的主要支持性依据。然而,该核查报告在企业排污认定上存在虚假不实等严重问题。问题包括:极力掩盖三友化工已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大量排放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事实;遗漏、隐瞒唐山三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三友化工废水不外排之说,疑点甚多,不能成立;三友化工碱渣液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被忽略。

  同时,该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对核查对象在核查时段内发生的特大渔业污染事件,不做披露和认定等等。

  重庆绿联表示,环保核查技术机构不做深入调查研究,不走访周边农民群众,不向基层政府和海洋、渔业部门求证,片面依据环保部门开具的证明认定,三友化工8家核查企业在核查时段内均能做到遵纪守法,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无环保诉求、信访、上访事件。

  “北京律师夏军在核查公示期间的2010年12月11日,曾向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发去传真和电子邮件,对三友化工排污认定问题提出了异议,对丰南特大渔业污染事故进行了举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也提出了相应质疑。”重庆绿联说,遗憾的是,环保部未认真核实论证,不回应、不沟通、不反馈,采信了核查报告对三友化工环保守法情况的严重误判,做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错误行政许可。

  重庆绿联表示,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公益目的,环保部应收回通过环保核查的函件,阻止环保表现不佳的公司入市,同时应审查环保部指导核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建议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应实行双轨制

  重庆绿联建议,环保部在进行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时应实行科学严谨的“双轨制”核查,即技术评估与法律评估并重,把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作为环保核查的必备文件。

  “技术中介机构包揽环保核查的弊端很多,无律师专业意见支持的核查结论不可能具备公信力。”重庆绿联建议,应当通过机制完善和律师介入,确保环保核查的质量,提升绿色证券的品质,促进相关公司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以更好地维护投资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文要求,对于核查时段内严重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

  重庆绿联认为,环保部应该撤销其作出《关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一并审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以及《首次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的合法性,并作出补充规定,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环境保护核查法律意见书,作为环保部门受理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申请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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