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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范

2009-11-05   来源:中国环境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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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环保厅日前出台《广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台账资料、水质监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现场核查核算进行了详细说明。

  细化中控系统建设内容

  “规范”在国家提出的中控系统建设运行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对不同工艺和规模进行了细化,就水质在线监控、关键设备运行、关键工艺参数在线监控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考虑到环境监管和减排核查需要、县及中心镇的建设规划,增加了对在建、规划建设的1万吨及以上的中控系统建设要求;考虑到在线监控系统在稳定性、有效性等方面的问题和必要性,提出了将进水化学需氧量、出水氨氮等作为选择性指标的要求。

  台账建立更有可操作性

  “规范”明确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账及基本要求,鉴于不同污水处理工艺运行上的巨大差异,并没有对运行台账提出统一、具体的要求。同时,为便于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汇报,也有利于检查人员掌握一些关键数据,建议污水处理厂主动介绍污染减排情况,并就介绍的主要内容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此外,要求企业在每月运行情况记录表中增加“每月运行平均成本”栏目,要求企业每月提供一份中控系统主要数据趋势曲线,包括流量(进出水水量、鼓风量和剩余污泥量)、化学需氧量指标等关键工艺参数。

  现场核查更有针对性

  为杜绝个别地方在水量、浓度、证明材料等方面谎报、虚报数据,“规范”在总结全省实际核查经验基础上,提出了现场核查需要掌握的基本信息、水质、水量和运行管理情况等内容,其中,水质、水量部分是定量核查,基本信息、运行管理情况是定性核查。

  减排量认定更严格

  “规范”明确提出从污水处理厂通过验收开始计算减排。此外,明确提出核查期平均低于30MG/L的,统一按30MG/L计算减排量。明确了历史数据必须以环境统计数据为准,原有污水处理厂因正常波动范围内的水量、水质变化产生的新增削减量,或变动幅度较大但管网资料不能有效证明其相关性的减排项目,均不予计算。明确了人工湿地及小区污水处理项目核定减排量的必要条件,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在以监督性监测为主的基础上开展月度监测。

  据悉,随着广东省各市县和珠三角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覆盖,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亟待规范和加强。“规范”在总结近年来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和减排核查核算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征求了各地意见,并举行了专家论证会,因此更有针对性、科学性、实用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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